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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規定條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并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轉出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可與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符合條件的予以補辦;
(二)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并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以下簡稱《聯系函》)。
(三)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一)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金額;
(二)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接續參保人員的歷年繳費及個人賬戶,并記載養老保險基金轉移信息;
(三)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