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養老新政策實施變化
政策盤點
1. 《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于12月2日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 《寧夏回族自治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于11月30日經寧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
3. 《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11月28日,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宣布《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4. 《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于11月24日經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調查
? 自1999年河北進入老齡化社會以來,老年人口以年均3%左右的速度迅速增長。據了解,河北省是老年人口大省,截至2015年底,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到1212.49萬,占總人口的16.3%;到2020年占比將達18%,接近中度老齡化社會,養老任務極為艱巨。
? 寧夏已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截至2015年底,全區60歲以上戶籍老年人口83.8萬,占全區總人口的12.6%;其中,80歲以上人口9.36萬,占老年人口的11.2%。預計到202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100萬以上,占全區總人口的15%左右。
? 據合肥市政府公布的數據顯示,截止到末,合肥市60歲及以上人口數為1030.9萬人,占總人口的16.95%,65歲及以上人口為692.8萬人,占總人口的11.39%。《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出臺,是安徽省在日益增長的養老需求下的首次政策試水。
? 根據2015年貴州省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推算:2015年,貴州省60歲及以上人口534.01萬人,占總人口的比重為15.10%,比重高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2.25個百分點,高于全國1.78個百分點,貴州省老齡化速度已超過全國平均水平。
國際上通常把60歲及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重達到10%,或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7%,作為一個國家或地區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標準。當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20%時,社會進入中度老齡化階段;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30%時,社會進入重度老齡化階段。出臺政策的四個地區均已接近中度老齡化階段。養老需求不斷增長,養老問題迫在眉睫。根據我國養老的9073格局顯示,目前居家養老仍是養老的主要方式,這種情況下,各地區政府部門不斷出臺保障、補貼居家養老,鼓勵相關機構、社區、子女等參與養老體系建設,解決養老難題,實現老有所養。
內容解讀
1. 《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下簡稱《條例》)共計30條細則,對居家養老服務內容、各級政府和機構職責、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補貼和醫療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 《條例》對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內容進行歸類,對比較成熟的服務內容進行規范,并作了列舉性規定。《條例》中列舉出的居家養老服務內容包括: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飲配送、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服務;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體檢、家庭病床、醫療康復等醫療衛生服務;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為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不良情緒干預、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開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養生等活動。
? 《條例》提出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起主導作用,并對縣級政府的職責作了規定。明確政府在制定規劃、資金保障、完善制度、政策支持以及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等方面的主要責任。同時,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的主管地位,并要求政府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 為保障老年人的無障礙環境,《條例》規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對老舊小區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適老生活服務設施進行改造。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內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輔助器具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 為滿足居家老年人的健康養老需求,《條例》規定:為65周歲以上的居家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服務以及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開展社區(村)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指導;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等服務;根據需要與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2. 《寧夏回族自治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下簡稱《條例》)規定了政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家庭成員的責任和義務。通過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救助服務、醫療護理、文化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構建全新的社會化養老新模式。
? 在養老規劃、建設和標準方面,《條例》提出,未來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應該按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不能滿足老年人需要的,應增建或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托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建設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農村互助養老院等農村老年人服務設施。閑置的國有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辦公樓等適宜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 在養老服務方面,《條例》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扶持政策,支持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開展養老活動和各類養老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開放所屬場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等服務。自治區財政每年將統籌安排一定資金,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養老服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應當用于發展養老服務業。
? 《條例》還專門制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 職權、玩忽職守、徇私 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作為安徽省首部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下簡稱《條例》)對基本公共服務、養老評估、醫養結合、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長期護理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有前瞻性的規定,將成為老年人的 “護身符”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
? 《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根據《條例》規定,政府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相應的服務:為低保老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提供個人繳費補貼;為低保老人和經濟困難孤寡老人優先分配保障房;為特困供養老年人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提供每年一次免費常規體檢;為經濟困難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提供免費醫療護理;為80歲以上老人發放津貼,對100歲以上老人給予特殊照顧;為70歲以上行動不便老人提供上門辦證和公證服務;提供醫囑公證、房產公證、追索贍養費等法律援助服務;為高齡、失能老人達到規定人數的社區,提供日間照料等服務。
? 《條例》對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作了硬性要求。明確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