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從2009年實施以來,已經取得明顯的階段性成效。截至 2010年底,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達1170萬人,其中578萬人已領取養老金。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參保率不夠高、參保人員繳費額偏低、基層經辦力量不足等問題。在2011年3月,為了進一步加強浙江農村養老保新政策的落實,浙江省又頒布了最新的加快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目前浙江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已經把城市和農村的保險政策統一為了浙江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各地可按不低于當地上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額度,增設和調整若干絕對額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社會統籌基金由財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省財政按照省里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對兩類一至六檔地區分別給予80%、72%、64%、48%、20%和10%的補助。對五至六檔地區,如納入國家或省試點,省財政按國家實際補助標準和城鄉居民享受基礎養老金的人數給予補助。
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市、縣(市、區)政府可適當提高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城鎮居民的基礎養老金水平可適當高于農村居民。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從2011年4月1日起,對年滿80周歲的高齡老人,在享受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的同時,每月給予不低于30元的高齡補貼。
浙江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考慮到了社會各個群體的實際利益,加大財政繳費補貼力度,激勵和引導參保人員早參保、多繳費、多得益。為實現相關養老保障制度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暢通銜接奠定基礎。浙江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真正做到了為人民服務和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