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參保登記
一、參保登記
第一條 年滿16周歲、具有當地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由本人到其戶籍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參加城鄉居保申請,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辦理城鄉居保參保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特殊參保群體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條 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在《參保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于當月20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第三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后,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參保登記表》上加蓋公章,于當月25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并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四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可與公安、計生、殘聯等部門及有關社保機構的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復核無誤后,對參保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二、 變更登記
第五條 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于當月20日前,攜帶身份證和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后,將需要變更的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后,在《變更登記表》上加蓋公章,于當月25日前將《變更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三 、終止登記
第六條 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城鄉居保關系,并進行終止登記。
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終止登記申請,填寫《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終止登記表》(附表三,以下簡稱《終止登記表》)。辦理城鄉居保終止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參保人員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三)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xx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第七條 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在《終止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于當月20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街道(鄉鎮)服務所初審無誤后,將終止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終止登記表》上加蓋公章,于當月25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終止登記信息進行確認,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結算單》,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劃入指定銀行,通知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憑身份證件到指定銀行領取,支付成功后,終止其城鄉居保關系,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個人繳費
一、 個人繳費
第一條 參加城鄉居保的城鄉居民應當按年度繳費,城鄉居保的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繳費年度內,參保人員可選擇集中繳費、銀行代扣、到銀行直接繳費等繳費方式,按照選定的繳費檔次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規定集中繳費期。
第二條 在集中繳費期內,街道(鄉鎮)服務所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以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單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情況表》,交協辦員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
參保人員應在當地規定的繳費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二條 本著自愿的原則,參保人員可以選擇銀行代扣方式繳納城鄉居保養老保險費。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于每月月末前將當月選擇銀行代扣方式繳納保費的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折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托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和變更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的人員制發《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折》(以下簡稱“銀行存折”)。
銀行存折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負責通過街道(鄉鎮)服務所或協辦員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參保人員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縣(市、區)居保經辦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折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并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等反饋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金融機構扣款后,應將扣款結果傳至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由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將扣款金額計入個人賬戶。
第三條 參保人員也可以選擇到銀行直接繳費。參保人員應在當地規定的繳費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
第四條 參保人員在城鄉居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于制度實施時,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的領取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及以上的,到齡當年可以繳納該年度養老保險費,也可以不繳納;45周歲以上、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該繳納到齡當年的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及時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名單反饋給協辦員,協辦員負責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
第六條 當年12月31日止,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二、 財政代繳
第七條 每年集中繳費期間,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匯總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保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城鄉居保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地方財政代繳資金,劃撥到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在財政代繳資金到賬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財政代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三、 集體補助
第八條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街道(鄉鎮)服務所審核認為符合規定的,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三份《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經補助或資助方簽字確認后,在《集體補助申請表》上加蓋公章。補助或資助方、街道(鄉鎮)服務所和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集體補助申請表》。
街道(鄉鎮)服務所通知補助或資助方根據《集體補助申請表》及繳費單據號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為補助或資助方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集體補助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四、 補繳
第九條 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條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于當月20日前,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補繳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無誤后確認,根據參保人員的補繳意見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后,在《補繳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申請人根據《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補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補繳申請表》。
第十一條 每月月末,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打印《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與《補繳申請表》合并存檔,作為登記臺賬、核對計劃和信息處理的依據,并從次月起開始記息。
待遇支付
一、 待遇申請與待遇確定
第十二條 街道(鄉鎮)服務所按月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名單,交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同時提醒參保人員繳納當年保險費,應于年滿60周歲當月10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協辦員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提供的下月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名單后,應進行公示,并逐一通知當事人準備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第十三條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在到齡當月15日前,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
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在《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于當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一并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參保繳費情況等待遇領取資格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情況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在《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于當月25日前將《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確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其個人賬戶進行年內計息結存,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單》,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單》)。
第十四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參保繳費人員滯后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的,從到齡次月起計發待遇。
第十五條 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填寫《參保登記表》。街道(鄉鎮)服務所在審核其參保資格的同時審核其待遇領取資格,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于次月起按標準發放養老金。
第十六條 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領取額有異議,提出重新核定申請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對待遇領取標準重新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后,修改城鄉居保信息系統記錄,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有關文字材料存檔備查。
二、 待遇發放
第十七條 城鄉居保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日不遲于當月25日。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折等指定賬戶,同時向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傳送支付回執,向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傳送回盤。
三、死亡待遇結算
第十八條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應及時報告給協辦員,協辦員在3日內報告給街道(鄉鎮)服務所,街道(鄉鎮)服務所應進行專項登記,并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
待遇領取人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后30日內,填寫《終止登記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協辦員和街道(鄉鎮)服務所向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登記手續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收到相關資料并復核無誤后,打印《個人賬戶金額結算單》,在支付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同時,扣回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
四、領取資格認證
第十八條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按年度對城鄉居保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定期向待遇領取人員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要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可采用待遇領取人員名單公示、數碼照片識別、指紋認證等多種方式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領取資格認證。可與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溝通,建立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及時掌握有關戶口注銷和死亡殯葬等信息。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暫停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停發之日起補發并續發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