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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養老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的有關精神,在總結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省人民政府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養老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標任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省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全省依據經濟發展的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我省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1、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參保人選擇年繳納100元、2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平均補貼20元,其余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補貼;選擇年繳納300元、4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平均補貼28元,其余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補貼;選擇年繳納500元及以上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平均補貼40元,其余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補貼。市州、縣市區可對提高一個檔次繳費的增加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負擔。
2、對特別困難群體參保給予補助。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等繳費困難群體,縣市區人民政府代其繳納全部每年最低繳費檔次的養老保險費;對重度殘疾人,縣市區人民政府憑《殘疾人證》為其代繳全部每年最低繳費檔次的養老保險費;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最低繳費檔次給予部分補助。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負擔。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基礎上,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全省基礎養老金標準。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在中央和省基礎養老金基礎上適當提高本地方基礎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負擔。鼓勵參保人長期繳費,參保人繳費累計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補繳年限),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負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三)喪葬補助金。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可以探索建立喪葬補助制度。探索建立喪葬補助制度的地方,參保人員死亡的,其遺屬在辦理淳銷登記后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標準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備案,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負擔。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策的繳費補貼。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后的1個月內,到當地經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停發手續,未及時辦理待遇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要及時退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每年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服務中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資格認證中,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對于重復領取、騙取、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應及時追回。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在省內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個人帳戶資金,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由省在年內統一進行結算;需跨省轉移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關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帳、獨立核算,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財戶基金分帳管理,個人帳戶基金不得用于發放基礎養老金。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個人帳戶基金省級集中管理制度,各縣市區用當年籌集的個人帳戶基金收入支付當年個人帳戶支出后,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與其他資金混帳管理,要按規定的期限結算上解。個人帳戶基金上解前,縣市區應對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負責。上解的個人帳戶基金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各級財政補助資金要采取“當年先行預拔,次年據實結算,差額多退少補”的辦法,按年進行結算。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情況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拔、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各縣市區要建立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制度,通過對基金管理過程加強監督,做到基金管理公開透明。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縣市區經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的機構要按內部控制要求,配齊配足各崗位所需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管理、繳費申報管理、基金征繳、個人帳戶建帳與管理、待遇核定與發放、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分析等工作。
鄉鎮(街道)在現有人員編制中明確1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并保證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需的工作經費。鄉鎮(街道)經辦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接續等初審,組織本鄉鎮(街道)待遇領取資格人員資格認證工作,采集、錄入、核對、上報有關信息和情況,對村(居)民委員會協辦員進行業務培訓。
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1名人員協助鄉鎮(街道)經辦人員辦理業務。各地要建立工作經費與服務人群、工作質量掛鉤的“以獎代補”機制,納入村級組織運保障機制考核,有條件的地方要適當提高標準,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待遇申領、關系轉移接續等各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開展政策宣傳和適齡人員參保動員,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進行死亡申報、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有關情況摸底調查等信息采集、公示工作。
按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和全省數據大集中的原則,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并將其納入“金保工程”建設,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各地不得擅自開發、使用其他信息管理系統,也不得擅自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修改。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金融服務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合作金融服務機構由各縣市區負責按照就地、就近、就便滿足參保人繳費和領取養老金的原則,采取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確定,一個縣市區只能選擇一家合作金融服務機構。省、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省、縣級財政部門要在財政部規定的社保專戶開戶數范圍之內,設專帳核算。
確定合作金融服務機構后,各縣市區應根據金融服務基本標準以及服務協議中金融機構作出的服務承諾,建立對合作金融機構服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考核評價制度及退出機制,定期對合作金融機構的服務進行評估,及時反饋參保群眾對金融服務的意見。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切實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要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作為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工程,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堅實的財力保障。要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政策,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規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充分調研,縝密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方法,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備案后組織實施。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政策執行和制度實施的監督。
各地要注意研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告。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