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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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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西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哪些內容值得我們關注的呢?大家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11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惠民新政,2017年起,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下稱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人社行政部門將不再辦理退休審核。

山西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此舉在于簡化行政審批,提高工作效率,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今后,凡在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下稱經辦機構)信息系統中,參保人員個人信息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和視同繳費年限等,與本人原始檔案記載信息完全一致準確的,經辦機構直接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凡參保人員個人信息記錄不完整、不準確,經辦機構難以直接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單位要按經辦機構要求,全力配合做好參保人員的信息補錄工作。首先要對近3年內正常退休人員的信息逐人逐項與經辦機構核對,提前做好信息補錄或修正工作,中斷繳費的要按規定及時補繳,以確保經辦機構核實工作高效運行。其次對近3個月內正常退休人員按規定做好公示,增加透明度,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參保單位未與經辦機構核準參保人員信息而延誤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延誤欠發的待遇由參保單位補發。因信息不準需重新核定養老金的,超發部分經辦機構要全額追回;欠發部分,屬經辦機構責任的由經辦機構負責補發;屬參保單位責任的由參保單位負責補發;屬參保人員個人責任的,不予補發。

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仍由人社行政部門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核)手續:按特殊工種、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企業政策性破產等其他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或延長退休年齡的;經辦機構與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在出生時間、工作時間、崗位工種、繳費年限等方面發生爭議的。

參保人員對經辦機構辦理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手續有異議的,可向參保單位提出申請,參保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結果不服的,參保單位可向同級人社行政部門申請復查。

根據省人社廳部署,山西基礎管理規范、原始檔案和參保人員賬戶記錄等信息完整準確健全的地方,將盡快組織實施新辦法;基礎薄弱的地方,將從強化基礎管理入手,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在年底前按新辦法運轉。

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設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推進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基本原則。

二、改革的范圍

(一)單位范圍。我省行政區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依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人員范圍。上述單位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的編制內工作人員。

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編制管理不規范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10月1日(含)后(簡稱改革后,下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 。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詳見附件)。

(二)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計發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另行制定并指導實施。

(三)改革前屬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在冊正式)人員并按原干部管理權限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按月領取退休費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含基本退休費、符合規定的退休人員補貼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貼補貼)發放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之前拖欠的退休費及其他待遇,按照“誰拖欠、誰清欠”原則處理。

(四)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及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離休費仍按原渠道支付。

(五)計發辦法中的幾個問題:

1.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指數的認定。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2.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一次性退休補貼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3.改革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六、基本養老金調整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合理確定調整辦法和調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七、統籌層次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現階段,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先實行省、市、縣級分別統籌。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六統一”,即: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省、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八、基金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九、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省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基金歸集到省級,實行統一管理。具體按《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執行。

十一、政策銜接

(一)按照統一規范、平穩過渡的原則,妥善處理原有試點政策與本辦法的銜接問題。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經過清理確認后,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二)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十二、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的當期收支缺口,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足,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三、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運用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四、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實行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駐晉中央所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由省社保局經辦管理。

十五、信息系統建設

按照我省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規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整合資源,統籌建設全省統一信息管理系統和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要加大財政投入,做好信息系統基礎建設和隊伍建設,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的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到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成立改革領導小組,制訂工作計劃,明確責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財政、機構編制等部門要在資金保障、事業單位類別和人員編制確認等方面加強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改革落實到位。

(二)強化業務培訓。要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準確掌握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開展有效宣傳。要堅持正面宣傳,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各項政策,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確保此項改革順利進行。

(四)建立督查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工作指導,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定期調度,及時了解和掌握改革推進實施情況,認真分析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排查風險點,制訂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確保社會穩定。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本辦法自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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