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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養老保險新政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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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大家了解更多養老保險知識,今天=準備了2017四川養老保險新政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06]13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范圍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業企業等實行省級管理的除外),其轄區內實施范圍為:

(一)各類城鎮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全部職工(簡稱企業和職工,下同);

(二)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簡稱個體參保人員,下同);

(三)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離休、退休(含按《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退職,下同)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

1、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應按規定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破產或停業注銷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或注銷之日的當月為止。

2、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下同)作為繳費基數(由養老保險統籌管理地規定其中一種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

職工個人實際的繳費工資,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以內的繳費基數確定。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辦理退休手續之月為止。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其中,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到位辦法,即從2006年至2010年,繳費基數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范圍內確定。

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之月為止。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建立,全部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形成。個體參保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8%建立和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

1、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原規定建立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

2、2006年1月1日以后做實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收益;

3、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實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

(三)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政策運營,每年計算一次收益。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以及2006年1月1日后未做實的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按規定的記賬利率,每年計算一次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參考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確定,于每年12月公布。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每年的6月以前,將上一年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數額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等情況,通過企業通知職工,并提供核對和查詢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個體參保人員,提供多樣、便捷的查詢方式(包括網絡、電話等),個體參保人員可通過以上方式或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查詢。

(五)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由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自動離職、參軍、調入或招聘進入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被開除、除名、判刑、勞教等各種原因中斷、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戶進行封存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連續計算利息。

(六)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在本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含歷年繳費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身份等)和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隨同轉移;2006年1月1日及以后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和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均不轉移;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按勞動保障部的統一規定辦理轉移。

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調入或招入已參加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調入或招入未參加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暫不轉移個人賬戶,繼續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七)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用于本人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下同)后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或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但不能提前支取。

(八)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領取完畢時,按規定從社會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直至死亡。

(九)職工退休前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含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從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并入社會統籌基金。

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個人賬戶的收益和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部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按規定計算的繼承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十)參保人員只能享受一份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不得重復參保,對已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按以下原則清理規范:未重復繳費的,歸并或轉移為一個個人賬戶;有重復繳費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保留一個個人賬戶,其它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原繳費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本人。個體參保人員重復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本人,企業為職工重復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企業。

對已重復領取二份及以上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認可發放的其中一份基本養老金,其它多領的基本養老金應予追回,其中繳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清退給本人。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按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以及個體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并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后,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 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原規定計算并封定)。計算公式為:

n平均指數=( X1/C1 + X2/C2 +…+Xn/Cn )÷N

X--當年本人繳費工資;

C?2005年及以前為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2006年起為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N--本人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時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國發[2005]38號附表)

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原規定計算并封定)。計算公式同本條第(一)項第1目,其中N本人繳費年限,為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時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表同本條第(一)項第2目。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3%(計算系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同本條第(二)項第1目。

4、調節金=70元×計算比例

其中:計算比例從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別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計發調節金。

(三)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發。

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人員,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退職條件的企業退職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發。

(五)個體參保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計算,其中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其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算。

(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七)設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過渡期

為使上述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川府發[1997]151號)和《四川省勞動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貫徹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險[1998]8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養[2002]23號)規定的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銜接,對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2006年至2010年5年過渡期間退休的人員,實行基本養老金新老計發辦法對比計算確定。

1、新老計發辦法對比計算時,老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的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統一使用2005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其中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提前退休人員,困難國有企業軍轉干部提前退休人員,企業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退職人員計算基本養老金時,老辦法應按原規定每提前一年扣減2%的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除外),新辦法不再扣減。

2、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部分,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當年退休的,在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基礎上,分別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發,一次核定后不再重新計算;低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部分,予以補齊發給。

(八)事業單位按國家和省規定轉制為企業的,在轉制過渡期內,計發轉制后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時,原退休金計發辦法與上述新辦法實行對比過渡,參照《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科技部、財政部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統一規定的對比過渡辦法執行。

原執行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也參照執行勞社部發[2000]2號文規定的對比過渡辦法。

(九)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含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應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而未辦理的人員),不按本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仍按國家和省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五、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原則:調整水平與全省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相適應;公平和效率相結合;對退休早、基本養老金相對偏低的人員適當傾斜,切實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二)國務院統一部署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時,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按照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并報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審批后實施。

(三)調整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國家和省對企業離休人員的專項規定執行。

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

企業離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一)喪葬補助費標準:

企業離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企業離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三)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支付標準,今后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改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四)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領取條件、支付辦法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后,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七、本實施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本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實施細則并負責解釋。

延伸閱讀:四川養老金上調細則

經國務院批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日前共同印發《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為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

據悉,這是我國連續第13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在經濟增速持續放緩、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壓力增大、人口老齡化加速的形勢下,國家繼續堅持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將使89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和17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中受益。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4、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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