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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本輪“漲工資”人員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金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新中國成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調整辦法和標準如下:
定額調整
企業
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新中國成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掛鉤調整
企業
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軍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于調整后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
機關事業單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延伸閱讀: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變化全解讀
涉及人群:
公務員、參公人員和事業編
《意見》適用于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公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和人員,是指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和在編人員。對于應轉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繳費基數:
個人繳費基數設定上下限
《意見》明確,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平均工資的60%計算基數。
調整機制:
依據工資及物價增減幅度調整
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家和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攫B老金調整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按照國家統一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
待遇領取條件:
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單位和本人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規定》明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未轉入可申請終止保險關系,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特殊人群
延遲退休:若延退需繼續參保繳費
《意見》提出,改革后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和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經批準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