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2017年浙江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人社發〔2016〕84號)。
為保障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社部、財政部批準,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7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足20元的,補足到20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具體標準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范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范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確定。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于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于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兩航起義”退休人員,按照浙勞社險〔2001〕16號、浙財行字〔2001〕23號、浙人薪〔2001〕15號文件規定,參照2017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平均標準予以調整。
(六)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7年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