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政策出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市財政局下發了《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從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我市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調整辦法采取了國家統一規定的“三結合”,即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是指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掛鉤調整是指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機關事業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12月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養老金。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相關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掛鉤調整部門按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準調整。傾斜調整是指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上述兩項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2824元的補到2824元。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市及市以下單位由市政府負責統籌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
山西省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6)69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晉各單位: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2、機關事業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12月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掛鉤調整部分按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準調整。
(三)傾斜調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上述兩項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2824元的補到2824元。
三、資金渠道和發放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市及市以下單位由市政府負責統籌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制度正式運轉前,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廳按照原有經費負擔政策予以解決,運轉后納入基金統籌發放。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市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正確引導輿論,認真抓好落實。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按要求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