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鄉低保政策
(一)申請對象、條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居民,可以申請低保生活救助。非農業戶口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農業戶口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二)審核審批程序
1、個人申請。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本人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2、入戶調查。鄉鎮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采取入戶核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實物查看、行業評估等方式,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重點是家庭成員的身份證號和就業狀況、家庭收入情況和財產狀況等。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3、匯總核算。根據農村困難家庭收入評估標準和入戶調查情況,分村按戶進行核算匯總,初步核算出被調查家庭自調查之日起前十二個月的年人均純收入情況。
4、民主評議。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區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民主評議無異議后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30天。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民政辦工作人員填寫《最低生活保障呈報審批表》,連同入戶調查情況和其他證明材料上報縣社會救助局。
5、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社會救助局在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的基礎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核查無誤批準享受低保待遇的對象,鄉(鎮)經辦機構再次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民政辦代發《社會救助證》及銀行存折。
(三)城鄉低保保障標準和低保生活補助金
城鄉低保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定,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370元/人·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3080元/人·年。城鄉低保生活補助金發放標準為:按低保對象家庭收入情況,不足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補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特困人員供養:即農村五保供養
(一)特困人員供養的條件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二)申請確認程序
村民本人(無法表達意愿者,由村民小組或其它村民代為申請)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公示,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民政部門審批后,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三)供養的形式和內容
特困人員供養形式分為分散供養和集中供養。對于分散供養的對象,要由鄉鎮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扶養人和特困供養對象簽訂供養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落實服務責任和幫扶措施。對于在福利院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對象,要簽訂入院協議,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
特困人員供養內容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教育所需費用。
(四)特困人員供養對象集中供養應符合的條件
特困人員供養對象本人自愿,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特困人員供養對象沒有精神病和傳染性疾病;特困人員供養對象所在鄉鎮福利院具備集中供養條件。
(五)特困供養人員供養標準
1、供養(吃穿住)標準: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為:集中供養對象6150元/人·年,分散供養對象4300元/人·年。
2、保醫:參加“新農合”,個人繳費部分以“醫療救助”專項資金解決;患重大疾病住院的,除“新農合”報銷外,再給大病醫療救助。
3、保葬:特困供養人員死亡的,其喪葬費用由當地民政部門按規定標準予以一次性補助。
三、農村孤兒養育政策
1.養育對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
2.農村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程序
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鄉鎮民政辦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鄉鎮民政辦對申請人和孤兒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初步意見,上報縣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審核申請材料,提出核定、審批意見。為保護孤兒的隱私,應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實了解情況。
3.農村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
農村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為:集中供養1000元/人、月,分散供養600元/人、月。
四、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政策
(一)救助對象
城市低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特殊困難對象。
(二)救助內容
1、資助參加新農合或居民醫保。的資助標準為:特困供養人員120元/人,農村低保70元/人,城市低保對象20元/人。
2、住院治療給予適當救助。
特困供養人員住院報銷后,個人自負給予全額補助,年最高救助不超過1.5萬元。
低保對象住院報銷后,個人自負費用超過1000元以上的救助70%;個人自負5萬元以下的救助不超過6000元、5-10萬元救助8000元,10萬元以上救助1萬元,年最高救助不超過1萬元。
家庭困難的社會對象住院報銷后,個人自負費用超過5萬元的予以救助,5-10萬元救助不超過6000元、10萬元以上的救助8000元,年最高救助不超過8000元。
3、對五保供養對象給予定量門診救助,其中分散供養五保每年200元,集中供養五保每年400元;
(三)申請救助程序
1、醫中救助:救助對象住院時提出申請 → 鄉鎮民政辦審核 → 報縣社會救助局審批 → 審批確認后發放醫療救助卡(“綠卡”) → 救助對象憑“綠卡”在定點醫院申請醫療費用減免。
2、醫后救助:救助對象在醫療終結后1個月內,向鄉鎮民政辦申請 → 鄉鎮民政辦審核 → 縣社會救助局審批(一個季度審批一次)。
申請材料:A、書面申請;B、城鄉低保證、五保證、重點優撫對象證書;C、醫院診斷證明及病史材料(因報銷被“農合辦”或醫保局收存的,出具由“農合辦”或醫保局蓋章的復印件);D、醫藥費發票(因報銷被“農合辦”或醫保局收存的,出具由“農合辦”或醫保局蓋章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