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繳費比例為上年月平均工資8%繳費累計滿15年退休后可拿養老金
相關媒體報道:23日,廣東省人社廳在官網發布了《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以下簡稱《政策解讀》)。據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月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為8%。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后可拿養老金。
《政策解讀》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實行“單位申報、社保核定、地稅征收”的模式。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納入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中央駐穗二級預算和省屬駐穗、省垂直管理一級預算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中央駐粵和省屬其他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由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
《政策解讀》還規定,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單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下一年度繳費工資。
《政策解讀》表示,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繳費。參保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具體繳費標準,《政策解讀》明確,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參保單位新增工作人員的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核定。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單位繳費比例為20%,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費比例為8%,計入個人賬戶。
繳費工資基數有上下限,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此外,《政策解讀》規定,參保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退休;二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其次,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掛鉤,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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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取養老金,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夠,能辦退休嗎?能領養老金嗎?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有以下處理辦法:
一是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然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二是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三是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保機構按照程序,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3、養老金還會調整嗎?怎么調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兼顧養老保險基金、各級財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研究制定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報經國務院審定后,指導各地組織實施。
4、如何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
2009年底,國家制定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的政策及經辦操作流程。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5、那我應該怎樣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呢?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員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不過具體的辦理程序,還請您咨詢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