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三十一條參保人繳費期間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遷移的,不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在戶籍遷入地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繳費期間戶籍跨省市遷移的,應當在戶籍遷入地申請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并按照戶籍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三十三條已經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待遇期間戶籍跨省市遷移的,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仍由戶籍遷出地按規定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章基金管理、運營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基礎養老金和政府補貼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市和區縣財政負擔比例。
第三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相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十六條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應當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全市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條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提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