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14日正式公布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這份近3000字的文件有12大條,其中許多有很強的政策性,很多人表示看不太懂。改革后到底有哪些變化,記者第一時間采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
1、改革涉及哪些人?
【解讀】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而根本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社會保障。
2、改革后如何繳費?
【解讀】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
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于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
這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實現制度之間的銜接。這是養老保障籌資機制的重大變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3,改革后養老金怎么計發?
【解讀】
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
這是對退休養老待遇確定機制的重大改革,由原來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發退休費,改為主要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準,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變動可以精細計算到每年、甚至每個月,能夠充分體現個人全部職業生涯所作貢獻。這樣規定,也是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勵性,有利于引導單位為每個職工、每個在職職工為自己將來養老保障依法履行繳費義務。
4、改革前后待遇怎么銜接?
【解讀】
總的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他們原待遇維持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
“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他們將來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
“中人”是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是目前數量最大的群體。對他們“逐步過渡”的政策,主要是兩條:
一是他們在改革前的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隨著“中人”逐漸退休、“新人”越來越多,過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漸居于主體地位,體現了平穩過渡的改革方針。
5、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有何變化?
【解讀】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
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
6,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確保安全?
【解讀】
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以從改革一開始就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并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向省級統籌過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安全。
7、改革后養老保險關系咋轉續?
【解讀】
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范圍轉移,只轉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統籌基金;在同一制度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要在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無論哪種轉移方式,工作人員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這一政策,打通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橫向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難以轉續銜接的“瓶頸”,有利于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8、職業年金的錢怎么繳?
【解讀】
職業年金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這有利于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優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