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試點方案》規定,以后繳費每滿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水平控制在30%左右;個人繳費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A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準根據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 120.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后,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1997年統一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其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領取者死亡后,其遺屬按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參照城市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情況,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審定后統一組織實施。
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是對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后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這一原則更多地強調社會公平,有利于低收入階層。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指養老金相當于在職時工資收入的比例)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則相對較低。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 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獲得更高的養老收入。
(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又要體現個體之間的差別,在維護社會公平的同時,強調養老保險對于促進效率的作用。
(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目前大多數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都實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即要求參保人員只有履行規定的義務,才能享受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這些義務主要包括: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攫B老保險待遇以養老保險繳費為條件,并與繳費的時間長短和數額多少直接相關。
(四)管理服務社會化。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政府委托或設立社會機構管理養老保險事務和基金。要建立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對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并依托社區開展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五)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在社會消費水平普遍提高的情況下,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有可能相對下降。因此,有必要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使退休人員的收入水平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而不斷提高,以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