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退保背后有無奈
深圳經濟特區建立以來,大量的外來務工人員將深圳作為“淘金”圣地。據統計,截至2012年底,深圳市非戶籍人口達767.13萬,為戶籍人口的2.7倍。豐富的人口資源為深圳的發展注入了活力,但戶籍差異所帶來的在養老保險方面的差別待遇,也亟待引起各界重視。
,深圳市螢火蟲工友服務中心對非深圳戶籍勞動者的養老保險狀況進行抽樣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務工人員所在工廠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達97.3%,但仍有半數以上的工廠并不是依法為全部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而是有選擇地繳納;過了試用期才繳納養老保險的做法,占35.8%。該中心負責人蘇媛告訴記者,調查關注的人群為在深圳工作10年以上、年紀較大的非戶籍勞動者;調查人員選擇有代表性的老工廠(在深圳存續時間超過12年),且用人規模在500人以上的工廠及老工人較多的區域進行調研。發放調查問卷共632份,收回有效問卷577份。
繳費基數偏低
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接受調研的工廠中,按法定標準繳納養老保險的只占4.8%,而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的占77.5%,即大多數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只是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
中山大學法學院黃巧燕老師介紹,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標準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記入個人賬戶。而所謂本人工資,應與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相對應。根據法律規定,是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之和。我國自1991年實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不同時期的政策均規定“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或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值得關注的是,1998年《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將養老金繳費的下限規定為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2000年修改后的條例規定最低繳納標準為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2006年,條例再次被修改,由之前與全國一致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調整降低為市最低工資標準;2012年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稱“社保條例”)維持最低工資作為繳費下限。
“養老保險繳費的多少與退休時養老金額度相關,繳費基數高,養老金就高;繳費基數越低,養老金就越低。”黃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