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改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市企業改革步伐,確保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改制過程中,無論企業發生兼并、分立重組、租賃、拍賣、解散或破產等均應向社會勞動保險部門辦理養老保險有關手續,其職工必須繼續參加社會勞動養老保險。
第三條 企業實行拍賣、解散、破產等形式一次性改制,則企業的離退休職工,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經批準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職工,必須從企業轉讓收入中,優先一次性向社會勞動保險部門劃繳養老保險調節基金均按人平5000元計繳,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內的提前退休人員以5000元為基數,每提前一年按在基數上加1000元計繳;醫療保險金均按人平5000元計繳。社會勞動保險部門必須按規定全額發放養老保險金及去世后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困難補助費等。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由社會勞動保險部門參照有關醫療保險單位的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 改制企業實行一次安置的在職職工,無論是否重新就業,只要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原繳費年限和以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連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享受規定的退休待遇。其繳費與個體工商戶一樣,依據社會平均工資,按照企業和職工本人繳費比例之和,直接到社會勞動保險部門繳納。
第五條 改制企業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比例,從1998年1月1日起,統一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上年度月工資總額23%的比例繳納,以后隨著職工繳費工資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以及社會保險覆蓋面的擴大,逐步降低企業繳費比例。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從1998年1月1日起為職工本人繳納工資的4%,以后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提高一般每兩年調增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納工資8%。
第六條 企業改制過程中,原則上應以現金形式優先清償改制前欠繳的養老保險金和一次性安置時按規定劃交社會勞動保險部門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對全部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的,經市政府批準,可優先安排部分資產作價抵繳。
第七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勞動局負責解釋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