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出爐
25日,浙江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首次在浙江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浙江發布”全文公布。該辦法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交叉問題,若一個人既參保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保”),又參保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保”)的,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可根據政策享受其中一種保險,另一種保險中個人賬戶儲存額可得到一次性退還。
“國家辦法”7月實施
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一個人同時參加了職工保和城鄉保,在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工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相應待遇按照職工保辦法計發。
這個人若參加職工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可申請從職工保轉入城鄉保,待達到城鄉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相應待遇也要按照城鄉保辦法計發。
根據辦法,參保人若是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城鄉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職工保個人賬戶。但是城鄉保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職工保的繳費年限。反之也是。
一些務工人員經常會在進企事業單位上班時,也在老家繳了城鄉保,對此辦法規定: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得計算職工保的繳費年限,并將城鄉保的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浙江辦法”更實惠
我省于1月起出臺實施了《關于建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在當時的這個地方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里,杭州、寧波等地就已制定施行了各自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因此,浙江省在今年7月1日實施國家層面出臺的辦法時,還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了具體意見辦法,形成浙江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根據我省意見,如果一個人參加了職工保和城鄉保,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但職工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請按當地個體勞動者繳費標準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申請辦理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的銜接手續。
而如果在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他的職工保繳費年限既不足15年的,又不愿延長繳費的,也不申請從職工保轉入城鄉保,可按規定申請終止職工保關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多補發給他部分工資。
這部分工資的計算方法是,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比如這個人的職工保繳費3年,他的繳費指數恰為當年社會平均月工資,那他就可以獲得3個月的當年社會平均月工資。
如果這個人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工保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又不申請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他的城鄉保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及其利息,將可以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城鄉保關系。他若申請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其城鄉保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及其利息,則要并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相比于國家辦法,發生上述兩種情況時,我省辦法將更加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