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采用發放住房補貼的方式解決,住房補貼包括租房補貼和購房補貼(只能享受其中一種)。
用人單位要及時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和繳存手續,有條件的還可發放住房增量補貼。
引進高層次人才以租住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的,由用人單位發放租房補貼。租房補貼標準,按各層次引進高層次人才租房面積標準乘以我市公共租賃住房月租金。租房補貼按月計算,每年集中發放一次,發放期限不超過5年。
引進高層次人才享受的租房面積標準如下:
1、屬本辦法第三條第1類人才的,享受面積為200平方米。
2、屬本辦法第三條第2、3、4類人才的,享受面積為120平方米。
3、屬本辦法第三條第5、6、7類人才的,享受面積為80平方米。
工作關系轉入我市,并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引進高層次人才,在我市購買住房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放50%的購房補貼資金,剩余50%在5年內按年度等額發放。
引進高層次人才享受的購房補貼標準如下:
1、屬本辦法第三條第1類人才的,補貼120萬元。
2、屬本辦法第三條第2類人才的,補貼60萬元。
3、屬本辦法第三條第3類人才的,補貼35萬元。
4、屬本辦法第三條第4類人才的,補貼25萬元。
5、屬本辦法第三條第5類人才的,補貼18萬元。
6、屬本辦法第三條第6類人才的,補貼6萬元。
7、屬本辦法第三條第7類人才的,補貼4萬元。
引進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按下列方式進行:
1、在黨政機關或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同級財政全額承擔。
2、在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同級財政和用人單位根據財政撥款比例分別承擔。
3、中央、省在市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按各自開支渠道辦理。
第八條 對與在我市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并正常納稅的各類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具有學歷學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國家承認的海外全日制高校)應屆畢業生(應屆畢業生是指畢業兩年內未實現初次就業的畢業生),在市內無法解決住房問題的,由用人單位按每月200元標準發放租房補貼,發放期限不超過1年,發放時間從其與所在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且在外租房之月起計算,所需資金由企業所在縣(特區、區)財政解決。
申請住房補貼的,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1、用人單位出具的住房申請報告。
2、申請人填制的申請表。
3、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引進人才的文件。
4、用人單位錄用或聘用的勞動合同。
5、未享受過市內有關住房優惠政策或未獲得市內高
層次人才住房補貼的證明。
6、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戶籍證明(復印件)。
7、購房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
8、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申請人在本市工作滿5年的,可獲用購房補貼所購住房的全產權,用購房補貼所購住房可上市交易,同等條件下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工作未滿5年的,申請人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因按揭購房貸款而進行的抵押登記除外)時,當地房屋登記管理機構應當暫緩登記。有特殊原因確需上市的,須經審查批準后由政府回購。
各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自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起,即具備申請公積金購房貸款條件。可適當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貸款房源不受面積和房屋類別限制。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領取住房補貼期間離開原用人單位的,原用人單位應當自其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當地房改(住房保障)、財政部門,暫停發放其購(租)房補貼。服務期未滿調離本市或辭職、辭退、自動離職、不假外出(含“三不要”出走)或被用人單位開除、因故被追究法律責任的,由用人單位按合同約定收回住房補貼資金。
市內培養且在六盤水工作的具備同等條件的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已享受過市內有關住房優惠政策或已獲得市內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的除外)。
適用對象為: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前2位完成人;
2、“長江計劃”學者、國家“*”和“*”入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
3、管理期內的省核心專家;
4、管理期內的省部級選拔管理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博士生導師;
5、具有學歷學位的博士;
6、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中華技能大獎” 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獲得者;
7、高級技師;
8、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