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0月30號,襄陽市為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精神,嚴格打擊炒房,保障正常住房交易,維護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出臺了《關于加強市區商品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對交易不滿兩年的房屋進行限售。
12月26日,市房管局正式發布了限售的實施細則,其中明確規定,交易不滿兩年的房屋,只有城市棚改貨幣安置戶購買才能辦理過戶手續。
為區別炒房與正常住房交易行為,減少政策在執行過程中的矛盾糾紛,保障市場調控效果,不滿兩年不得出售的起計時間,分不同情況,按以下方式認定:
1新購買新建商品住房認定時間以經房管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間為準。在2017年10月30日之前購買商品房,未辦理合同備案或者合同備案延遲,不動產發票開具時間在先,且產權人與不動產發票購房人為同一人的,可按照不動產發票開具時間認定。
2因繼承、受遺贈、征遷實物安置房、直系家屬之間相互轉讓變更、政策性購房(不包括經濟適用房)等非市場交易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受滿兩年方可上市交易的規定限制。離婚析產、婚內析產、房產土地合并為不動產證、遺失(損壞)補(換)證、變更登記及更正登記的房屋,按照辦理相應登記的前一次房產(不動產)登記時間認定。
3城市棚改貨幣安置戶因住房需要,購買登記2017年10月30日之前取得但不滿兩年的商品房、存量房的,買賣雙方按規定足額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等交易稅之后,憑棚改貨幣安置協議書、補償款領取證明和其他規定手續,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4購房人因家庭發生重大災害性事故,需要退房自救的,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后,報市房管局市場監管科審核,由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52017年10月30日之后新購買的商品房及存量房,嚴格按襄政辦發〔2017〕60號文件精神辦理。
10月30日后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開發項目,只可辦理一次商品預售許可。
10月30日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開發項目,原則上只辦理一次商品房預售許可,非企業本身原因導致不能一次辦理的,最多只能辦理兩次商品房預售許可,但必須確保每次申報的預售備案均價相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一房一價、明碼標價等要求進行商品房預售許可申報,并接受合理的價格指導。此舉意味著,定價過高的樓盤,房管部門將有權對價格進行調整。否則的話,將無法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也就不能對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