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貸款額度統一調整為50萬元,取消部分提取項目……”為充分發揮公積金積極作用,支持繳存人首套首貸剛需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4月30日,宜昌公積金中心對外發布,即日起開始執行新的貸款和提取政策。
調整最高貸款額度核定方式
將現有的“正常繳存的雙職工最高貸款額度50萬元,正常繳存的單職工最高貸款額度40萬元”調整為“最高貸款額度均為50萬元”,即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統一調整為50萬元。
例:貸款申請人月繳存額2000元,繳存比例12%,繳存余額35286.16元,首套首貸,貸款年限15年,個人信用報告中無其他貸款。
現政策可貸額度:〔2000÷0.24〕×0.35×12個月×15年=52.50萬元,按照正常繳存的單職工最高貸款額度40萬元政策規定,此借款人最高可貸額度為40萬元。
調整政策后可貸款額度:〔2000÷0.24〕×0.35×12個月×15年=52.50萬元,按照最高貸款額度50萬元政策規定,此借款人最高可貸額度為50萬元。
將現有的“首套首貸住房面積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不超過購房總價的80%,首套首貸住房面積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過購房總價的70%”調整為“首套首貸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80%”,即首套首貸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比例不再受房屋面積限制。
例:貸款申請人購買首套首貸自住住房面積148平方米,購房總價60萬元。
現政策可貸額度:按照首套首貸住房面積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過購房總價的70%政策規定,貸款額度=60萬元×70%=42萬元,此借款人可貸額度為42萬元。
調整政策后可貸款額度:按照首套首貸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80%政策規定,貸款額度=60萬元×80%=48萬元,此借款人可貸額度為48萬元。
將現有的二手房“房齡≤5年的,首套首貸住房面積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80%,首套首貸住房面積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過房屋總價的70%,第二套住房不超過房屋總價的50%;5年<房齡≤20年的,不超過房屋總價的50%;20年<房齡≤30年的,不超過房屋總價的40%”,調整為“房齡≤20年,首套首貸住房的不超過房屋總價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過房屋總價的50%;20年<房齡≤30年的,不超過房屋總價的40%”,即只要二手房房齡≤20年,均可按照“首套首貸住房的不超過房屋總價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過房屋總價的50%”的標準申請公積金貸款。
例1:貸款申請人購買首套首貸二手房房齡≤5年的,住房面積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6年(房齡4年),購房總價60萬元。
現政策可貸額度:按照房齡≤5年的,首套首貸住房面積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過房屋總價的70%政策規定,貸款額度=60萬元×70%=42萬元,此借款人可貸額度42萬元。
調整政策后可貸款額度:按照房齡≤20年,首套首貸住房的不超過房屋總價的80%政策規定,貸款額度=60萬元×80%=48萬元,此借款人可貸款額度48萬元。
例2:貸款申請人購買二手房房齡在5年<房齡≤20年的,住房面積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0年(房齡10年),購房總價60萬元。
現政策可貸額度:按照5年<房齡≤20年的,不超過房屋總價的50%政策規定,貸款額度=60萬元×50%=30萬元,此借款人可貸額度30萬元。
調整政策后可貸款額度:按照房齡≤20年的,首套首貸住房不超過房屋總價的80%政策規定,貸款額度=60萬元×80%=48萬元,此借款人可貸額度48萬元。
將現有的商品房現房貸款額度比例,從“5年<房齡≤20年的,不超過評估價值的70%;20年<房齡≤30年的,不超過評估價值的60%”,調整為“5年<房齡≤20年的,不超過房屋評估價值的80%;20年<房齡≤30年的,不超過房屋評估價值的60%”。即將5年<房齡≤20年的商品房現房貸款額度由不超過評估價值的70%調整為80%。
例:貸款申請人購買首套首貸商品房現房住房面積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0年(房齡10年),購房總價60萬元,房屋評估價為58萬元。
現政策可貸額度:按照5年<房齡≤20年的,不超過評估價值的70%政策規定,貸款額度=58萬元×70%=40.6萬元。此借款人可貸額度為40.6萬元。
調整政策后可貸款額度:按照5年<房齡≤20年的,不超過房屋評估價值的80%政策規定,貸款額度=58萬元×80%=46.4萬元。此借款人可貸額度為46.4萬元。
將現有的“貸款還款能力確定貸款額度”計算公式“〔借款人月繳額(單位+個人)÷借款人月繳存比例(單位+個人)〕×0.35×12個月×貸款年限”,調整為“{[借款人月繳額(單位+個人)÷借款人月繳存比例(單位+個人)]-所有借款人未結清貸款每月償還金額}×0.35×12個月×貸款年限”,即在核算借款人月收入時,將所有借款人提供《個人信用報告》中存在其他未結清貸款的月還款額減除。此項調整主要是為了保證借款人的基本生活費用,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例:貸款申請人月繳存額1652元,繳存比例12%,繳存余額31825.49元,首套首貸住房,個人信用報告中顯示有其他貸款36筆,有13筆未結清,月還款合計1844元。
1、未扣除銀行貸款,可貸額度:〔1652÷0.24〕×0.35×12個月×12年=34.69萬元。
2、扣除銀行貸款,可貸額度:{〔1652÷0.24〕-1844(銀行貸款還款額)}×0.35×12個月×12年=25.39萬元。
取消部分公積金提取項目
調整靈活人員申請貸款條件
為堅決落實國家審計署對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審計整改要求,凡與住房消費無關的提取項目一律取消,即日起,取消重大疾病提取、困難家庭子女教育提取、低收入職工提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特困職工提取項目。
為確保貸款資金安全,防范貸款風險,即日起,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須增加1名在宜昌區域內單位正常繳存公積金的繳存職工(不含靈活就業人員及葛洲壩分中心、三峽分中心繳存人員)作為保證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至借款人結清貸款為止。保證人滿足提取及貸款條件的,可正常提取本人公積金或申請公積金貸款。
宜昌公積金此次調整,還增加了個人貸款信用評價標準,具體包括: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信貸交易授信及負債信息概要”中為個人或企業提供擔保的,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信用報告》“貸記卡賬戶、準貸記卡賬戶”逾期欄記錄逾期“月份數”合計6次以上的,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信用報告》“公開信息”中有訴訟案件,且未 “執行完畢”,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