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住建局、市國土資源局近日制定了《關于加強精準調控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確定莆田各縣(區)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管控目標和調控措施。
莆田樓市調控,有哪些新舉措呢?來看看文件中的部分細則。
實施片區精準調控
按照“總體有目標、片區有控價、調控有手段”的要求,加快構建科學的房價控制體系,落實房價地價“雙”控政策。
市中心城區(荔城、城廂)以及仙游、涵江、秀嶼、北岸結合城市功能空間分布、發展戰略、片區差異、住房供需狀況實際,以各土地級別和商品住房網簽均價等為依據,參考當地物價指數(GPI)增幅、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銀行利率等因素,制定不同片區年度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管控目標,做到三年有計劃、年度有目標、遞增有幅度,確保商品住房價格有高中低、套型有大中小、位置有優良中。
加強片區房價監管
(一)加強片區住房價格管控。
建立土地出讓及商品房銷售價格部門會商機制,對新出讓的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國土部門應會同住建等部門按照《各縣(區)片區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管控目標》,聯合商定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等調控指標,并作為前置條件設定于土地拍賣公告和出讓合同中。
仙游縣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出讓前,其出讓公告涉及房價地價內容需報市住建局、國土資源局審核后方可發布。
同一片區內原土地出讓未限房價的尚未開盤房地產項目,要以“同地段、同區域、同品質”樓盤近半年成交均價為基準,參照片區控價目標,由住建部門會同國土、財政、物價等部門合理確定新開樓盤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嚴格執行銷售價格備案要求,銷售價格超過備案價格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合同網簽。
市住建局負責統籌全市各區域不同價位合同網簽時序,仙游縣商品住房合同網簽價位須納入全市的商品住房網簽均價調控范圍,確保我市商品住房銷售價位保持基本平穩。
(二)加強片區車位價格管控。
要將車位售價納入價格調控范圍,防止變相漲價。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市中心城區(荔城、城廂)新開樓盤車位價格按照片區類別1-5類劃分,其對應銷售價位(每個)分別不得高于35萬元、30萬元、25萬元、20萬元、15萬元。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不得拒絕使用貸款方式購買車位。
(三)加強片區住房精裝管控。
除土地出讓公告有要求精裝外,其他未要求精裝的新開樓盤,涉及精裝單價及標準、付款方式及期限等精裝事項,由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本著雙方自愿的原則自行協商并另行簽訂商品房裝修協議。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強制要求購房者簽訂裝修合同。
原已開盤銷售的按原標準執行,原雙方合同已約定精裝的,按約定的內容執行;約定不清的,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予以明確,或參照所公示信息的相關內容執行。
優化土地供應管理
(一)按期公布土地出讓計劃。
加快我市經營性用地供應,全市2018-2020年(三年)經營性用地計劃出讓約5400畝。
每年5月前公布本轄區內各個調控片區的住宅用地供應年度計劃,包括具體地塊位置、面積、管控價位、出讓時間等。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于每年12月前公布今后三年滾動計劃和中期規劃,科學制定各片區土地出讓計劃,合理調控不同片區土地出讓節奏,實現均衡供地。
要大幅增加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用地供應。
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老舊小區與棚戶區改造,加大政府回購商品房安置和安置房結算回遷。
(二)明確地塊出讓前置條件。
要根據片區控價目標,地塊出讓前,由住建部門出具擬出讓地塊建設前置條件,明確該地塊房價控制限額、上市銷售期限、發展裝配式建筑等相關要求。
除特殊區域外,住宅建筑層數須在5層以上(含5層)(在規劃條件中明確)。要采取“限房價+控地價+公證搖號”、“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自持”、“限地價+現房銷售”等多元方式出讓土地,穩定市場預期。
國土部門在擬定土地出讓方案時一并納入,并在土地拍賣時一并公告。
(三)嚴肅查處閑置土地行為。
經國土部門依法認定,對閑置滿1年的,按土地出讓金20%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滿2年的,依法無償收回。
各地要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日期開竣工,對未按約定日期開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成交價款總額萬分之三的違約金;未按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未竣工建筑面積成交價款(未竣工建筑面積×樓面地價)部分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建立開竣工申報和土地核驗、聯合懲戒等制度,對惡意囤地、炒地,未繳納土地閑置費、違約金前,國土部門申報列入企業失信名單,抄告相關部門,并依法依規暫緩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暫緩辦理不動產轉讓、抵押和變更登記。
規劃、住建、稅務、金融、工商等相關部門將失信企業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依法依規在行政許可、新增項目審批核準等方面進行必要的限制和禁止,住建部門暫緩核發預售許可證(現房銷售備案證)、暫緩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切實加強資金管控
加強個人住房貸款規模管理,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強化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審查,嚴格管控消費貸款、經營貸款等資金挪用于購房加杠桿行為。
嚴格落實企業購地只能用自有資金的規定,加強住房用地購地資金來源審查,嚴控購地加杠桿行為。
抓緊開發房地產預售資金監管系統,防止房地產企業將預售款挪作他用。
強化市場監督管理
(一)加強企業經營行為監管。
依法規范房地產市場,加強部門協同監管,把房地產行業企業納入跨部門“雙隨機、一公開”聯合抽查范圍。
嚴厲查處房地產企業和中介機構捂盤惜售、炒買炒賣、價外加價、強制交易、規避調控政策、擅自提高首付比例、拒絕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設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條件、抬高車位及精裝價位、利用自媒體公眾號等網絡媒體炒作渲染房價上漲、散布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投訴電話:住建12345,工商12315,物價12358)。
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依法從重處罰,列入失信“黑名單”,取消今后在我市范圍內參與土地競拍資格。
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實施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和房地產從業人員信用綜合評價。
配合省住建廳牽頭制定房地產領域“黑名單”管理辦法,對失信房地產企業,住建、國土、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共同實施聯合懲戒,并將房地產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向社會公示,促進房地產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二)嚴控各類捂盤惜售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按規定在銷售場所(含其他集中開盤場所)公示可售房源、一房一價、項目“五證”、 預售方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購房須知等相關信息,嚴控捂盤惜售或變相捂盤惜售行為。符合預售許可形象進度的商品住房項目要及時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對外開盤銷售。
自2018年8月1日起,商品住房項目地上形象進度超過50%的,或超過合同約定竣工期限的,其申辦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時按有關規定核定的均價基礎上下調20%予以確定銷售價位。
2017年6月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地產項目,應于今年內辦理施工許可證實現開工,同時應在2019年上半年進入銷售,否則按核定均價基礎上下調20%確定銷售價位。
商品住房項目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要將小區配建的全部車位對外銷售,自2018年8月1日起,中心城區(荔城、城廂)樓盤未按規定及時對外銷售車位的,其報備價格按本通知第三點中對應級別價位基礎上下調30%確定銷售價位。
(三)規范公證搖號銷售行為。
市中心城區片區類別4類以內的住宅樓盤必須通過公證搖號銷售,其他區域購房登記人數超過可售房源數量的樓盤,也要通過公證搖號進行銷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預售許可的全部可售房源通過公證搖號方式對外銷售,不得預留房源搞人情銷售等。
公證搖號銷售時可邀請新聞媒體、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與現場監督。
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房貸款權益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住房時,應充分尊重購房人選擇購房貸款方式的權利,不得阻撓或拒絕購房人選擇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購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條件或附加條件。
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與其他貸款方式購房享受同等權利。
如所售樓盤確因企業征信問題等原因無法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需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張貼該樓盤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公示,并說明不能辦理的原因,同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其他付款方式。
對符合公積金貸款樓盤準入條件而拒絕公積金貸款的,經住建和公積金部門聯合核查屬實的,暫停其網上合同簽約備案等業務,并將相關違規信息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在售樓盤封頂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及時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樓盤按揭貸款準入手續。
如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法人、股東的征信問題或企業賬戶被查封、凍結等原因造成無法準入的,原已簽約使用公積金貸款方式購房的可選擇退房或其他付款方式。
建立督查考核制度
各地要堅決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切實落實主體責任,要將縣(區)房地產市場調控列入年度督查考核范圍。
縣(區)住建主管部門,要以縣(區)為單元建立房價評價考核體系,根據住房市場供求關系和庫存情況實施綜合調控,對本地區房價、地價管控目標以及土地供應計劃完成情況,實行月度評價;市住建局、國土資源局每季度聯合開展專項督查,重點檢查片區市場調控執行情況、片區供地計劃落實完成情況;按照省住建廳等部門聯合制定出臺調控目標考核管理辦法進行全面考核,對未實現調控預期目標的,不得參與或推薦市級及以上先進單位等綜合性榮譽評選,同時組織開展約談,啟動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