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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消防部隊改革最新消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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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隊改革消息

一、改革人事政策

主要從四個方面入手,一是干部職業化,以建立軍官職業化制度為牽引,逐步形成科學規范的干部制度體系,重點保留作戰訓練方面骨干,部分非戰斗崗位調整為士官代替;二是大規模招收文職人員,補充現役消防隊伍,主要充實非戰斗崗位;三是改進兵役制度,擴大士官隊伍比例,特別應借鑒美軍制度,干部盡量不要參與或少參與部隊管理事務,主要從事戰術研究,讓士官或警士長發揮管理作用,各司其職;四是建立有別于解放軍和武警內衛部隊的消防部隊官兵退役安置制度,這一點尤其重要,我認為目前消防部隊骨干人才流失主要有兩大重要原因,一方面大學生干部增加,這部分人很難干滿20年,導致部分專業人才對工作前景失去信心,提前轉業;另一方面義務兵選取士官的積極性下降,士官人才難以保留。

二、改革工資福利

建立針對消防部隊的專項津貼補助,提高消防官兵工資福利待遇,尤其是重點提高士官福利待遇,擴大社會化保障,保證消防部隊官兵家屬和子女享受較高的社會福利。

三、改革編制結構

優化消防部隊規模結構,集中使用現役警力,將部分經濟欠發達或火災較少地區的現役隊伍調整為專職或志愿消防隊伍,集中在省會或較大城市使用現役警力,實現現役消防隊伍的全覆蓋,調整官兵比例、基層與機關比例,減少非戰斗機構和人員。

四、改革領導體制

優化部消防局和總隊機關職能配置和機構設置,完善各部門領導管理體制。建立適應現代滅火救援工作的滅火救援聯合作戰指揮機構和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推進作戰訓練和保障體制改革。

現行消防體制的改變

(一)防滅火工作將仍然隸屬公安機關統一管理。

不管是防火監督工作,還是滅火救援工作,絕對都是公共安全工作管理的范圍,也就是公安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沒有哪個國家的消防工作可以離開公安機關的領導和各警種的配合,這一點在《人民警察法》、《消防法》中也都有所體現。可以這樣講,防火監督崗位的現役干部即使轉為人民警察,滅火救援崗位的官兵即使轉為武警總部和公安部雙重領導,也必將仍然隸屬公安機構統一管理。

(二)防火監督執法權力將大幅縮小。

按照《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文件所述,建設工程消防審批范圍必將縮小,原有部分審核和驗收職能很有可能將從消防監督執法中分離出去,劃歸地方住建部門承擔,消防監督機構可能主要負責日常監督檢查,這樣一來既劃清了消防部門與住建、安檢、質檢的權力,又可相互制約。

(三)垂直管理的體系將有可能被打破。

在詳細闡述這一觀點之前,需要強調一點,消防工作絕對屬于地方事權,不屬于中央事權,也就是消防工作絕對屬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工作,不像稅收和國防等工作屬于中央事權,理應由中央政府垂直管理。但在現行的體制中,我們實際上實行的是自上而下的統一管理,也就是垂直管理,實行垂直管理,就意味著脫離地方政府管理序列,不受地方政府監督機制約束,直接由省級或者中央主管部門統籌管理,實行垂直管理的特點就是垂直性、相對獨立性,業務運行基本上脫離同級政府的行政管理框架,封閉在系統的條條框架內,而且特別強調業務的敏感性和保密性。對于消防工作而言,采取這種體制是完全沒有必要的。消防工作,尤其是防火監督工作宜采用屬地化管理,也就是水平或半水平管理,此次改革很有可能將對垂直化管理的體制進行改進。

(四)防火監督職能可能移交公安機關。

按照《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文件中提及的內容,防火監督職能很有可能被移交,消防支隊的防火監督處和大隊很有可能成為市(縣)級公安機關的一個處或科室,與公安機關的其他職能處室一樣,“人”、“財”、“物”權隸屬公安機關管理。這樣既解決了軍人不宜執法的問題,也有助于落實執法責任制,即符合改革意見中提到的執法終身責任制的要求,又有助于提高監督執法隊伍專業化和職業化水平。

(五)滅火救援職能可能暫時保留現役制度。

此次公安體制的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確保人民群眾公共安全感、滿意度和執法公信力的提升”,毋庸置疑,在現行體制中,人民群眾對公安消防部隊最不滿的主要是表現在監督執法工作,相比之下,雖然滅火救援工作中也有部分缺陷,例如官兵職業化水平不高,專業化技能欠缺傳承等問題,但相比之下,矛盾并不像監督執法工作那樣突出。結合“必須堅持黨對部隊的絕對領導”的批示,滅火救援職能很有可能會成為人民武裝警察的警種部隊,與交通、黃金、水電、森林一樣,采取武警總部和業務主管部門雙重領導體制,由武警總部對其軍事、政治、后勤工作實施統一領導,公安部負責其業務工作。

消防部隊的法律法規

我國已經頒布施行消防法律、規章20余部,國家消防規范、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規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規相配套的消防法規體系。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為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五十四條。為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訂之中。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性消防法規。除國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消防法》的原則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多數頒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規。

3、部門規章。公安部先后頒布了與《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

4、消防技術標準。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接受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即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組織領導,下設九個分委員會,負責制修訂和審查各類消防技術標準草案。消防技術標準經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定后,報送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術監督委員會批準,作為國家標準(GB)或行業標準(GA)公布施行。現已頒布施行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達250多項。

注:九個分委員會為:①術語、符號、標記和分類;②固定滅火系統;③滅火劑;④消防車、泵;⑤消防器具、配件;⑥火災報警系統和電氣防火、消防通訊;⑦防火材料;⑧建筑構件耐火性能;⑨消防管理。

工程建設類消防技術標準主要由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制定,經建設部批準后,作為國家標準(GB),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建設部聯合發布施行。其中重要的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等。另外,還有由公安部消防局與有關方面共同制訂的如《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許多專項設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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