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工作的通知》(湘民辦發[2007]45號)。
內容: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補助是國家針對從1954年11月1日國家實行義務兵役制后入伍,在服役期間患病(指能夠直接造成《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中列舉殘情,但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的慢性病),目前仍依賴醫療輔助維持健康,且嚴重影響勞動、生活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伍回鄉后生活困難的人員發放的補助。
申報條件
戶籍在冷水灘區,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退出現役的在鄉退伍軍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定期定量補助:
1、在服役期間患有各類慢性疾病尚未治愈,且未達到評定殘疾的條件,又影響終生健康,退伍時檔案有原始醫療病歷的在鄉退伍軍人。
2、退伍回鄉后長期不能參加生產勞動,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省民政廳文件中規定的慢性病的。
3、生活特別困難,家庭生活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對象。
辦理流程
1、申請人攜本人書面申請,無職工養老保險證明,身份證、戶口薄、退伍證復印件報鄉鎮、街道民政辦。
2、鄉鎮、街道民政辦調查、核實申請人服役期間是否患有省廳規定的各類慢性疾病且未治愈、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調查核實后簽出意見并進行公示10天。
3、鄉鎮、街道民政辦將調查核實及公示結果,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報區民政局。
4、區民政局按程序上報上級民政審批。
補貼標準
自2015年10月1日起,標準為每月410元。
撥付方式:財政打卡發放。
認定程序: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首先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鎮(園區、街道)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1.退伍軍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2.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3.軍隊醫院證明或蓋有醫院病歷管理部門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軍隊醫院證明中記載的慢性病)就診病歷復印件及相關醫療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4.村(居)委會出具的申請人生活狀況證明;5.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未就業和未享受社保待遇證明或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憑證;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關協議;6.4張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7.申請人簽寫的《承諾書》。⑴承諾申請材料真實有效,若發生舉報經查實屬弄虛作假的,取消申請認定;⑵經審核若符合認定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的,承諾如今后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中止享受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