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天氣越來越熱,多地也開始發放高溫津貼,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吧!
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綜發(2011)43號
各有關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根據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要求,現就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二、企業在發放勞動保護性質的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夏季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
三、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勞保綜發(2007)30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二)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為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二、企業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季節津貼制度,并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高溫季節津貼發放條件、范圍及具體標準。
三、企業在高溫天氣期間,應遵守國家、省防治高溫職業危害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實際,合理安排職工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作息時間,增加休息,減輕勞動強度,減少或停止高溫時段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企業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不得因增加高溫季節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季節津貼。高溫季節津貼計入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管,確保高溫季節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減少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
六、本高溫季節津貼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衛生廳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