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陽市社保個人查詢,2017年杭州市富陽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公布,趕緊進入官網查看!
2017年杭州市富陽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根據《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富陽市實施細則》(富政[2013]3號)、區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紀要([2015]10號)及區政府辦關于我區2017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請示批復精神,現將富陽區2017年度城居醫保參保事項公布如下:
參保對象和范圍
(一)本區戶籍
1.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或雖已滿18周歲但仍在本區中小學校就讀的學生。
2.18周歲以上,未參加本地職工醫保或異地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3.新出生嬰兒、新復員軍人、畢業回鄉學生、婚嫁遷入、歸正人員等可自出生、復員、畢業、婚嫁、歸正之日(以有效證明為準)起3個月內參加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非本區戶籍
在本區中小學校就讀,且其父母一方已參加本區職工醫保且累計繳費年限滿3年的中小學生,以及在本區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參加本區職工醫保并累計繳費滿3年的學齡前兒童。
(三)收養人員
由富陽區民政部門認定的“三無”人員或由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集中管理的人員(統稱收養人員)。
籌資事項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參保人員按年度繳納,財政給予補貼用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城鄉居民重大疾病補充保險資金。
(一)籌資標準
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個人繳納300元(包括5元重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費、5元特殊藥品大病保險資金和5元商業保險遠程會診費),區級財政補助700元。參保人員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同一結算年度內繳費標準不變。
(二)籌資時間
參保繳費時間為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
(三)籌資方式
1.各鄉鎮(街道)負責所轄行政村(社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收繳工作;中途不退保,停止繳費即視為自行退出對應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符合條件的新出生嬰兒、新復員軍人、畢業回鄉學生、婚嫁遷入、歸正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應繳納當年全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部分參保費用,該費用由鄉鎮(街道)在收繳下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時一并上繳。
3.收養人員由集中管理單位統一申報辦理。
4.免繳范圍:
“五保戶”、“低保戶”、城鄉困難戶”、重點優撫對象(不含在鄉1-6級傷殘軍人)”、“低收入農戶”的個人繳納資金由區級財政承擔;持證殘疾人的個人繳納資金在區殘聯的專項經費中列支。
參(續)保手續
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應持下列有效證件辦理參(續)保手續。
(一)首次辦理參保手續的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的原件和復印件,一寸近照一張。
(二)辦理續保手續的人員,應提供本人社會保障卡(市民卡)或身份證、《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證歷本》(以下簡稱《證歷本》)。
(三)符合免繳條件的人員,在辦理參(續)保手續時,還應按規定提供相關免繳證件或證明(含原件和復印件)。
(四)18周歲以上但仍在本區中小學校就讀的富陽區戶籍學生,和符合條件的非富陽區戶籍少年兒童,須提供學生證(或學校的學籍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暫)住證明,到居(暫)住地所在鄉鎮(街道)所轄行政村(社區)辦理城鄉居民醫保參(續)保手續。
(五)參保人員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每年參(續)保期內至經辦地點辦理參(續)保資格審核手續。
待遇享受
(一)享受期限
1.在規定截止日期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于次年1月1日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期為一年。
2.符合參保條件并在出生、復員、畢業、婚嫁、歸正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人員??自出生、復員、畢業、婚嫁、歸正之日起享受該結算年度剩余月份的醫保待遇。
3.符合免繳條件的人員??辦理相關證件或證明登記手續后,方可享受醫保待遇。
4.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續)保繳費手續的人員??視為中斷參保,中斷參保后,經本人申請,可補辦當年度參(續)保繳費手續,并自繳費當月起6個月后,方可享受當年度剩余月份的醫保待遇。
(二)享受標準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用納入報銷范圍。
住院醫療費用
普通門診醫療費
注: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簽約轉診的,起付線下降300元。
普通門診診查費和一般診療費
實行公立醫院改革的本區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診查費和一般診療費在最高限價范圍內(縣級公立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元/人次、社區衛生服務站5元/人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社區衛生服務站一般診療費報銷比例為60%,縣級公立醫院門診診查費報銷比例為50%。
其它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孕產婦門診檢查、住院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生育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除外)。
2.因大規模爆發性傳染病或受大規模自然災害影響造成的醫療費,由區政府研究解決。
規定病種
規定病種是指各類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兒童孤獨癥、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以及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住院醫療費結算,但不設住院起付標準。
城鄉居民重大疾病補充保險和特殊藥品大病保險
(一)資金組成
1.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的標準建立城鄉居民重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城鄉居民重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區財政補助10元/每年、每人;另一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繳費中支出5元/每年、每人。
2.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的標準建立特殊藥品大病保險資金。特殊藥品大病保險資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區財政補助10元/每年、每人;另一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繳費中支出5元/每年、每人。
(二)相關待遇
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發生重大疾病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仍按城居醫保政策給予補助,上不封頂。
2.格列衛、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愛必妥、晴唯可、ATG-FreseniusS、赫賽汀、諾其、美羅華、類克、福斯利諾、泰欣生、索馬杜林、復泰奧、思而贊、科望、利魯唑等18中特殊藥品列入重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符合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的特殊藥品費用,按以下規定結算:
注:大病保險最高限額以上部分的藥品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后,應由個人承擔的特殊藥品費用不列入醫療困難救助范圍。
遠程會診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如遇疑難雜癥需要富陽以外專家進行會診的,可免費享受遠程專家會診。在富陽區第一醫院設立遠程會診中心,富陽區內就診的參保病人,可在富陽區域內的醫院享受來自省市乃至全國知名專家跨醫院、跨地域的醫療會診。自起,參保人員可以按照程序申請三級醫院專家的會診,得到妥善、有效的應急處置和指導。
健康體檢
設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健康體檢專項資金,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免費健康體檢,具體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標準為:60周年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體檢標準70元;60周歲以下成年人兩年一次,體檢標準70元;0-6歲兒童和中小學生每年一次,體檢標準15元。
就醫程序
參保人員的就醫憑證包括社會保障卡(市民卡)和證歷本。
(一)一般程序
1.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主動出示就醫憑證,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當場刷卡報銷。
2.患有規定病種疾病的參保人員,可持《規定病種證歷本》、社會保障卡(市民卡)在本區規定病種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其用于治療規定病種的相關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3.患慢性腎功能衰竭需進行門診透析治療的參保人員,在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同時,可選擇一家富陽區門診透析特約定點醫療機構,并可根據本人需要每3個月調整一次,透析費用按照相關規定結算。
4.參保人員辦理上一結算年度醫療費報銷手續的,應在次年年底前,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市民卡或身份證)、就醫憑證、相關登記表、醫療費原始發票、醫療費匯總明細清單、出院小結和病歷等醫療文書(復印件)、就診醫療機構等級證明等辦理,其中委托他人代辦的,應同時提供代辦人社會保障卡(市民卡或身份證)。
(二)特殊程序
1.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住院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發生的醫療費可在出院后至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2.參保人員臨時外出期間在當地住院的,應選擇當地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由個人全額支付后,持醫療費原始發票、醫療費用匯總明細賬單原件和病歷等醫療文書復印件,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其屬醫保開支范圍內的全部醫療費,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給予報銷。
3.參保人員因患疑難疾癥,經本區三級及相應定點醫療機構檢查后無法確診,或確診后無治療條件的,可由該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外住院診治建議,并經該定點醫療機構登記備案后,可轉外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診治。
4.患慢性疾病的參保人員,在出國(出境)期間,需攜帶藥品持續治療的,可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證)、證歷本、簽證原件、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出國、出境帶藥備案單》至社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后,可配取最多不超過3個月的用于治療慢性疾病的藥量。
5.符合基本醫療康復治療和家庭病床建床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持康復定點醫療機構或家庭病床服務機構出具的《富陽區醫療康復申請表》或《富陽區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審批表》及相關材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醫保支付范圍
(一)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1.符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浙江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的醫療費。
2.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物價部門核價后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性自制制劑,須報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醫保開支范圍。
3.因病需要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中的乙類項目的,先由個人承擔一定比例費用后,再納入醫保開支范圍。
4.因病確需使用浙江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抗腫瘤放療或化療輔助用藥、限定支付有療程和品種數量規定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時,應在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或社保經辦機構事先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二)不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1.因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不列入醫保開支范圍:
(1)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浙江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報銷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范圍以外的。
(2)在境外就醫的。
(3)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4)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5)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6)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
2.參保人員不得強行要求住院或拒絕住院。不符合住院條件而強行要求住院的,其發生的醫療費不列入醫保開支范圍;符合出院條件而拒絕出院的,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具出院通知單后停止記賬,發生的醫療費不列入醫保開支范圍。
3.參保人員同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已賠付的醫療費部分,在醫保結算時應予以扣除。
醫保險種轉換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在同一時期內只能參加一種基本醫療保險,但可以在連續參保的情況下按規定轉換不同的醫療保險險種。因在單位就業,以及停保后超過3個月變更險種的,不視作險種轉換。險種轉換后,原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和已享受的醫保待遇不予清算。
(二)險種轉換類型包括高待遇險種轉低待遇險種(以下簡稱高轉低),和低待遇險種轉高待遇險種(以下簡稱低轉高)兩種。高轉低是指職工醫保轉城居醫保,低轉高是指城居醫保轉職工醫保。
由高轉低的,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低待遇險種的醫保待遇;由低轉高的,須在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高待遇險種的醫保待遇,等待期內仍按低待遇險種的基金支付標準享受待遇。參加職工醫保的人員轉為參加城居醫保后,3個月內要求再次轉為參加職工醫保的,可補繳此期間的職工醫保費,并從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三)轉換險種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結算費用時,統籌基金列支渠道按享受待遇所對應險種的規定執行。
(四)轉換險種的參保人員,一個結算年度內應承擔的門診起付標準額度,從變更之日起按變更后險種的標準確定,已承擔的起付標準額度超過變更后標準的,不予清算。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多次變更醫保險種的,其門診起付標準按首次變更險種時核定的起付標準額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