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后,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落地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陜西網約車管理辦法吧!
陜西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有序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制定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網約車運價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當市場調節功能失效或者競爭惡化時,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有權對網約車數量、價格等實施臨時行政管制,確保道路運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網約車的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及市轄縣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網約車的日常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價格、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信、質監、工商、網信、通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網約車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五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并在經營許可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在取得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網信、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后,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法人證書,本市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合法的辦公場所、相應的服務機構和能滿足車輛停放的停車場地等信息;
(四)由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審核認定其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的結果;
(五)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完全承擔經營風險和解決矛盾糾紛承諾書或方案;
(八)不以代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各項業務為由,違規向網約車駕駛員收取各種費用承諾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內容,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四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規定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陜西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網約車經營者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終止原因、車輛和駕駛員后續解決方案等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在十日內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由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經營者提交申請。網約車經營者不得以申請為由,向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七座以下乘用車;
(三)車輛技術性能滿足車輛運營安全要求,配備制動防抱死系統、前排安全氣囊等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
(四)車輛軸距2700毫米以上,整車尺寸485018101450毫米以上,排量為2.0L或 1.8T以上,3.0L以下,達到本市機動車注冊登記排放標準要求;
(五)純電動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250公里以上,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
(六)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兩年;
(七)車輛安裝符合國家、陜西省、本市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全車監控攝像設備(滿足錄音和錄像功能,并可與行業管理服務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傳輸共享);
(八)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近2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說明;
(九)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復印件、本人名下無取得其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車輛,以及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的承諾書;
(十)網約車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應當區分于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內部張貼懸掛網約車專用標識,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者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條 依網約車經營者的申請,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在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申請人自審核通過之日起十日內,持審核通過證明向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對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最長為八年,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順延八年對應的日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或有效期屆滿前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車輛,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由申請者到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在網約車運力市場調節功能失效或者競爭惡化時,不再接受申請,并提前公告。
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參加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六)沒有被列入市出租汽車行業不良記錄駕駛員名單數據庫,五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依駕駛員或網約車經營者申請,根據市公安部門的審核結果,并結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后,為符合條件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員,可以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九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會同市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核車輛和駕駛員的犯罪記錄、駕駛證、交通違法記錄等信息;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根據市公安機關的審核結果,并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條 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管理依照交通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經營服務規范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擔經營、服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變相轉嫁經營風險并承擔監督、整改責任;
(二)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接入網絡平臺的網約車車輛和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報備;
(三)提供服務的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接入網絡平臺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實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并將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報備;
(五)如實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通過網絡專線實時傳輸至行業管理服務政府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
(六)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發票。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實行政府指導價時,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
(七)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
(八)不得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九)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經營者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十)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十一)在車輛處于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二)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按規定使用相關運營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在故障排除后方可營運;
(五)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絡服務平臺;
(六)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等證件;
(七)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八)禁止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禁止駕駛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從事非法營運;
(九)禁止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禁止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十)在載客狀態時禁止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十一)發現乘客遺留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網約車經營者;
(十二)嚴禁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三)按照約定收取費用,禁止違規收費;
(十四)未經乘客同意禁止搭載其他乘客;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禁止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禁止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禁止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六條 從事運營的網約車車輛所有者和網約車經營者,均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他稅法有關規定,依法如實申報納稅,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禁止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營運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行業監管平臺,與網約車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營運軌跡以及乘客評價等信息。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約車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經營者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條 市工信、通信、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者進行依法處置。
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物價、網信、工信、通信、公安、工商、稅務、質監、人民銀行西安機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經營者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或相關車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不履行經營主體責任,通過一次性買斷或要求墊資、借款、收取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投資經營風險的;或者以各種理由和借口,超出合同約定范圍亂收費、高收費的;
(二)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營運保險的;
(三)每年不做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的;
(四)通過未獲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
(五)未按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六)未按規定開展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的;
(七)不配合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不配合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調查處理投訴事項的;
(九)未按本辦法規定如實將數據實時接入行業管理服務政府監管平臺的;
(十)明知車輛處于載客狀態,仍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的;
(十一)因管理不善或轉嫁經營風險導致發生駕駛員利用網約車或者其他方式擾亂社會秩序、妨礙正常營運的重大群體性事件的;
(十二)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一)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二)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規定出具出租汽車發票的;
(四)故意破壞或改裝網約車服務平臺相關設備的;
(五)故意破壞或改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被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網約車駕駛員,五年內不得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網約車駕駛員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站點輪排候客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個人所有網約車交由他人營運的,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對網約車車輛所有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網約車經營者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網約車車輛或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相關證件。
網約車駕駛員和網約車經營者的行政處罰信息全部計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八項和第九項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經營者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經營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