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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寧波住房限購限貸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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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3日晚,寧波市政府辦公廳下發《保持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甬政辦發[2017]50號),同日,市住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地稅局、市人社局聯合下發《關于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7年以來,寧波房地產市場保持了平穩健康的發展態勢,但近期也出現了部分區域市場過熱、房價上漲偏快等問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按照“綜合施策、分類調控”原則,4月23日,市政府辦公廳下發《保持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甬政辦發〔2017〕50號)。同日,市住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地稅局、市人社局聯合下發《關于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兩份通知,寧波從4月24日起正式施行住房限購、限貸政策,并同步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

劃重點!

限購范圍:機場路?鄞州大道?福慶南路?甬臺溫高速?盛莫路?聚賢路?甬江?世紀大道?東昌路?望海南路?北環路所圍區域。

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暫停在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對在限購區域內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限購區域內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40%。在限購區域內,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調整為30%。

2017年4月24日,暫停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商品房買賣網簽系統及二手房買賣網簽系統。2017年4月25日8時起恢復網簽。

限購

一、住房限購范圍

此次住房限購涉及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具體范圍為:機場路?鄞州大道?福慶南路?甬臺溫高速?盛莫路?聚賢路?甬江?世紀大道?東昌路?望海南路?北環路范圍內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限購的主體、資格和限購主要內容

(一)可在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在本市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限購區域內暫定限購1套住房。

本市戶籍居民及家庭包括:

1、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

2、擁有寧波大市范圍內戶籍的人員。

3、本市戶籍人員因求學,戶籍遷出本地的,在求學期間購買限購區域住房,能提供因求學原因將本市戶籍遷往外地的證明的,視同本市戶籍居民。

4、駐甬部隊現役軍人在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團級及以上單位出具的購房家庭全部成員相關戶籍證明后,視同本市戶籍居民。

5、本市戶籍人員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關證明后,視同本市戶籍居民。

6、外地在寧波市范圍內就讀的學生,能夠提供就學所在地戶籍證明的,視同本市戶籍居民。

(二)可在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在本市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無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自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以上個人所得稅(含零申報)并取得書面證明的,在限購區域內暫定限購1套住房。

在本市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無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自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以上社會保險并取得書面證明的,在限購區域內暫定限購1套住房。

(三)暫停在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的居民家庭

1、在本市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

2、在本市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

3、不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2個月以上個人所得稅(含零申報)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

以上(一)、(二)、(三)中所指的家庭,其成員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已有住房的界定

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該家庭成員已完成不動產登記的住房、購買并已經進行房屋買賣合同網簽的住房,住房是指國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四、購房交易時間認定

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買賣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門信息系統網簽合同時間為準。

限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經寧波市金融機構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決議通過,限購區域住房信貸政策調整如下:

(1)在限購區域內,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調整為30%。

(2)對在限購區域內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限購區域內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40%。

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

(1)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第2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調整為30%,二手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40%。

(2)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2年的職工,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由100萬元/戶調整為80萬元/戶,其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統一調整為60萬元/戶。

增加住宅有效供應

(1)2017年全市計劃供應住宅用地1028公頃,比2017年供應量增長26%。各地應在2017年4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年度本地住宅用地出讓計劃。對房價上漲預期較大區域,各地應盡快增加住宅用地供應,加快土地投放速度。要優化供地結構,提高適建中小套型的住宅用地供應比例,優先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應。

(2)各地要組織開展已出讓土地專項檢查,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建設,加快在建項目建設進度,增加市場供應。

(3)完善土地出讓競價方式,當溢價率達到100%時,自動轉入競配保障性住房。

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1)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對未達到預售許可條件的房地產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對外銷售。禁止捂盤惜售或一次性開盤后不同區域房源采取差別優惠等形式的變相捂盤惜售。

(2)建立住房銷售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前,應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價格備案手續。申報價格須真實合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價格明顯過高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予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價格備案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預售許可證,不予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新建商品住房實際銷售價格高于備案價格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網上簽約。對違反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3)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制度。各地要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增加對企業和樓盤的巡查頻次,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進行查處和督促整改。近期,在全市集中開展一次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整治對象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重點查處違規預定(預購)或收取定金、預售款等費用、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捂盤或變相捂盤惜售、發布虛假廣告或房源、哄抬房價或亂漲價、制造虛假信息惡意炒作、違規中介等行為,查處結果要向社會通報和曝光。

鎮海區、北侖區、奉化區和余姚市、慈溪市、寧海縣、象山縣可按照“因情施策、分類調控”原則,結合當地實際,研究有關調控措施,報市政府備案。

限購后買房須知

一、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的基本流程

(一)非本市戶籍居民納稅或社保證明的取得

若選擇納稅證明,非本市戶籍居民可到納稅申報地地方稅務部門申請出具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工資薪金所得也可登錄“寧波財稅網”http://www.nbcs.gov.cn/自助打印個人所得稅繳款憑證。

若選擇社保證明,非本市戶籍居民可到社會保險繳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出具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二)家庭住房情況核查申請

購房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房屋交易管理機構聯辦查詢窗口提出家庭住房情況核查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購房家庭住房情況申報表》;

2、戶籍證明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非本市戶籍購房人還應提交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

(三)查詢及證明出具

 聯辦查詢窗口查詢并出具《寧波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兩份,原市三區和鄞州區查詢結果各一份)和《寧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網簽情況記錄》(一份)。

(四)住房買賣合同網簽

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核查《寧波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兩份)和《寧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網簽情況記錄》(一份)確認購房人的購房資格。符合條件的,與購房人網簽商品住房買賣合同。

購買房屋為二手住房的,房屋交易管理機構窗口工作人員或經紀機構工作人員通過核查《寧波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兩份)和《寧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網簽情況記錄》(一份)確認購房人的購房資格。符合條件的,為其提供網簽服務。

(五)申請合同備案

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網簽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攜帶合同、《寧波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兩份)和《寧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網簽情況記錄》(一份)到房屋交易管理機構辦理合同備案;二手住房買賣合同網簽后,自行成交的由買入方、經經紀機構居間成交的由經紀機構工作人員持合同、《寧波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兩份)和《寧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網簽情況記錄》(一份)到房屋交易管理機構辦理合同備案。

(六)核查及備案

房屋交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據《寧波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兩份)和《寧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網簽情況記錄》(一份)核查購房人的購房資格。符合購房條件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不予備案。

(七)納稅和登記

交易雙方憑經備案的合同及其他資料,辦理納稅及不動產登記手續。

二、特別注意事項

(一)2017年4月24日,暫停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商品房買賣網簽系統及二手房買賣網簽系統。2017年4月25日8時起恢復網簽。

(二)2017年4月24日,市行政服務中心不動產登記服務大廳暫停受理尚未網簽的房屋買賣轉移登記業務,已經網簽的可繼續辦理。

(三)2017年4月24日起,網簽的房屋買賣合同均須經房屋交易管理機構備案后,方可納稅申報及申請不動產登記。

(四)購房人在上述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需特別注意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限購條件,違反限購政策的,房屋交易管理機構將不予辦理合同備案,不動產登記機構將不予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

三、限購政策涉及的有關機構、部門辦公地址及聯系方式

(一)需要辦理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地址。

(二)需辦理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的,地方稅務機構名稱、地址。

(三)需辦理住房情況查詢證明的,查詢及出具證明的機構、地址及聯系方式為:

1、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和市房產市場管理中心聯辦查詢窗口地址:鄞州區河清南路26號市住建委大廈東側裙樓一樓,電話:89180573。

2、鄞州區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和鄞州區房屋交易管理機構聯辦查詢窗口地址:鄞州區惠風東路228號一樓窗口,電話:87419116,87419052。

以上機構均可受理購房資格查詢及證明出具業務。

(四)房屋交易合同備案辦理機構、地址及聯系方式

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商品房項目建模地房屋交易管理機構辦理備案,存量房買賣合同備案仍按現行網簽合同備案管理權限,在相應房屋交易管理機構辦理。具體為:

1、市房產市場管理中心

市住建委大廈窗口

地址:鄞州區河清南路26號市住建委大廈東側裙樓一樓

電話:89180573

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

地址:鄞州區寧穿路1901號市行政服務中心一樓

電話:87187760

2、海曙區房地產管理處

鄞江房管所

地址:海曙區鄞江鎮四明東路258號

電話:88476265

集士港房管所

地址:海曙區集士港菖蒲路

電話:88037392

3、江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僅辦理在該局建模的商品房項目商品房屋買賣合同備案)

地址:江北區莊橋站路88號

電話:87663628

4、鄞州區房管中心

鄞州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

地址:鄞州區首南街道錢湖南路578號

電話:88225308

直屬房管所

地址:鄞州中心區宋詔橋路88號

電話:89010215

邱隘房管所

地址:鄞州區邱隘鎮盛莫路203號

電話88413521

5、國家高新區房管中心(僅辦理在該中心建模的商品房項目商品房屋買賣合同備案)

地址:鄞州區廣賢路997號一樓59號窗口

電話:89289040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去年以來,我市房地產市場保持了平穩健康的發展態勢,但近期也出現了部分區域市場過熱、房價上漲偏快等問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按照“綜合施策、分類調控”原則,經市政府同意,現就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加住宅有效供應

(一)2017年全市計劃供應住宅用地1028公頃,比2017年供應量增長26%。各地應在2017年4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年度本地住宅用地出讓計劃。對房價上漲預期較大區域,各地應盡快增加住宅用地供應,加快土地投放速度。要優化供地結構,提高適建中小套型的住宅用地供應比例,優先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應。

(二)各地要組織開展已出讓土地專項檢查,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建設,加快在建項目建設進度,增加市場供應。

(三)完善土地出讓競價方式,當溢價率達到100%時,自動轉入競配保障性住房。

二、實施區域限購限貸

(四)限購范圍為以機場路?鄞州大道?福慶南路?甬臺溫高速?盛莫路?聚賢路?甬江?世紀大道?東昌路?望海南路?北環路所圍區域。

(五)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下同)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暫停在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經寧波市金融機構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決議通過,限購區域住房信貸政策調整如下:

在限購區域內,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調整為30%;

對在限購區域內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限購區域內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40%。

三、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

(七)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第2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調整為30%,二手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40%。

(八)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2年的職工,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由100萬元/戶調整為80萬元/戶,其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統一調整為60萬元/戶。

四、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九)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對未達到預售許可條件的房地產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對外銷售。禁止捂盤惜售或一次性開盤后不同區域房源采取差別優惠等形式的變相捂盤惜售。

(十)建立住房銷售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前,應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價格備案手續。申報價格須真實合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價格明顯過高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予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價格備案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預售許可證,不予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新建商品住房實際銷售價格高于備案價格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網上簽約。對違反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十一)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制度。各地要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增加對企業和樓盤的巡查頻次,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進行查處和督促整改。近期,在全市集中開展一次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整治對象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重點查處違規預定(預購)或收取定金、預售款等費用、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捂盤或變相捂盤惜售、發布虛假廣告或房源、哄抬房價或亂漲價、制造虛假信息惡意炒作、違規中介等行為,查處結果要向社會通報和曝光。

五、其他

(十二)鎮海區、北侖區、奉化區和余姚市、慈溪市、寧海縣、象山縣可按照“因情施策、分類調控”原則,結合當地實際,研究有關調控措施,報市政府備案。

(十三)市級相關部門和有關區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十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24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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