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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參戰退伍軍人的優撫政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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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戰的退伍軍人把青春獻給了國家,獻給了人民,應該享受國家的優待政策,下面提供陜西參戰退伍軍人的優撫政策,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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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參戰退伍軍人的優撫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九條 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五條 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 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節 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節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中央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下達。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 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條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九條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節 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一條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十三條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章 保險關系的接續

第四十四條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五條 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第四十六條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八條 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并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五十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五十一條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軍人(包括退役軍人)應享受的23條優待政策:

一、政治有優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某省相關法規文件規定軍人享有多項優先權利,歸納起來主要有:

①現役軍人,殘疾軍人,退出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社會和優待。軍官、士官的家屬隨軍、就業、工作調動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國家和社會和優待。

②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展覽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汽車以及民航班機;其中,殘疾軍人按照規定享受減收正常票價的優待,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③義務兵和士官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予以保留。

④各級民政部門協調建立并實行對軍人家庭掛光榮牌和重要節日進行走訪慰問制度。征集農村家庭獨生子女入伍,在服義務兵役期間,父母雙方均無勞動能力且生活困難的,應優先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集城鎮家庭獨生子女入伍,在服義務兵役期間,父母雙方均無固定工資收入且生活困難的,應優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經濟有收益

適齡青年服2年義務兵役,在經濟上的收益主要有6個部分:

1.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從2012年開始,某省取消了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差別,實行“城鄉一體”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標準發放 (以某省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6516元計算,2015年某省入伍的義務兵服役兩年平均可領取優待金46000元。具體數額以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布數字為準)。對在服義務兵役期間立功受獎的,增發優待金。具體標準為: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的,按照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的15%增發,榮立二等功的按10%增發,榮立三等功的按5%增發,獲得多個立功獎項的,按其中最高級別獎項增發優待金。

2.地方政府退役經濟補助。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后,由市、縣(市)政府發給經濟補助,義務兵按照每年4500元發放(義務兵2年退役后,可領取退役經濟補助9000元),士官在義務兵發放標準基礎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3.義務兵津貼。

4.一次性退役金。從2011年開始,國家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每年為4500元,兩年合計9000元。

5.復員費。包括基本復員費和保險(傷亡保險、醫療保險)。

6.大學生義務兵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對服義務兵役的大學生士兵,除以上5項外,還享受國家提供的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政策。

其中,大學畢業生和在校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金額,每學年最高8000元;應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復學的,以及被高校保留錄取資格退役后入學的,可按規定申請學費資助,每學年學費標準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的金額進行資助;學費標準低于8000元的,按照實際繳費金額進行資助。

綜上,普通義務兵服役兩年,平均可獲得約81600元經濟收益(具體標準咨詢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本科大學生義務兵平均可得到約113600元經濟收益,專科大學生(以學制三年為例)義務兵平均可得到約105600元經濟收益。除以上收益外服義務兵役2年還有10000元的養老保險金存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

三、發展有助力

1.優先選取士官。對符合士官選取條件的士兵,同等條件下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優先選取士官;對確定為士官培養對象的大學生士兵,優先安排參加與任職崗位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優先安排擔任基層分隊長、班長、副班長;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大學畢業生士兵,首次選取士官的,參照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有關規定授予士官軍銜和確定工資起點標準(2015年初級士官下士工資起點為3200元,中士為4100元);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士兵考入士官學校后,可參加高技能人才培養班,修滿規定課程和學分的,發給職業技術教育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后原則上服役至四級軍士長,獲得技師資格的,優先選取為高級士官。

2.報考軍校。入伍后,文化基礎好的高中畢業生和在校大學生,當兵第二年可報考各類軍事院校。推薦添加關注"老兵亮劍"!大學在校生士兵報考軍校,執行普通士兵考學有關政策,年齡放寬1歲(不超過23周歲)。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經省招生辦公室專科統一錄取且取得全日制專科學歷的畢業生士兵,可以參加全軍統一組織的本科層次招生考試,錄取的入有關軍隊院校培訓,學制2年,畢業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長干部畢業學員分配計劃。

3.保送入學。大學畢業生士兵參加優秀士兵保送入學對象選拔的,年齡放寬1歲,同等條件下優先列為推薦對象,按照有關規定保送入軍隊院校培訓,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安排6個月任職培訓,具有專科學歷的,安排2年本科層次學歷培訓。

4.士兵提干。符合條件的大學畢業生士兵在部隊可以提干,主要條件有: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取得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年齡不超過26周歲,其中三本畢業的還應當擔任班長(副班長),或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或被評為軍事訓練標兵;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薦的旅(團)級單位工作半年以上;身體和心理健康,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等等。

5.退役后報考公務員享受優惠政策。

從2013年起,凡在某省參軍入伍并服役期滿、退出現役且符合報考條件的大學生士兵參加全省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時,享受“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相關政策;在組織全省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招考中,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某省基層政法機關用人的實際需求,合理確定招考計劃比例,面向符合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招考;退役大學生士兵服役期間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退役大學生士兵參加公務員招錄在考試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其服役期間榮記三等功以上(立功受獎等次高或等次相同次數多)者可優先錄用。

6.退役后學歷升級優惠。主要包括:

①退役大學生士兵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實行計劃單列,專項招考。自2015年起,國家設立“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根據實際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數量專項計劃,專門面向退役大學生士兵招生。專項計劃規模控制在5000人以內,在全國研究生招生總規模內單列下達。

②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后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報名條件的可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③將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況納入推免生遴選指標體系。鼓勵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選辦法時,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將在校期間服兵役情況納入推免生遴選指標體系。

④考研加分范圍擴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學業后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⑤專項招錄政法干警。各地拿出政法干警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招錄培養計劃的20%左右,用于專項招錄大學生退役士兵,不再實行加分政策。

⑥放寬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轉專業限制。大學生士兵退役后復學,經學校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⑦退役大學生士兵專升本實行招生計劃單列。高職(專科)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職學業后參加普通本科專升本考試,實行計劃單列,錄取比例某省為50%。

⑧高職(專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經歷可作為畢業實習經歷。

⑨具有高職(專科)學歷的畢業生,退役后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服役期間榮獲1次優秀士兵獎勵的,即可專升本免試入讀普通本科。

⑩免修軍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參軍入伍退役后復學或入學,免修軍事技能訓練,直接獲得學分。

7.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出現役后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推薦添加關注"軍味"。

8.退役后復職復工。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四、創業有扶持。

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對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實行優惠政策,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尤其是高學歷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興辦經濟實體,創辦小型微利企業。

1.創業補貼。對首次自主創業(指首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正常納稅經營1年以上的,按其收納就業人數,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2.小額擔保貸款。退役士兵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按規定程序向當地小額貸款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申請5萬元以內小額擔保貸款,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經辦金融機構可按人均不超過5萬元、總額不超過100萬元標準發放貸款。

3.稅收減免。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限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9600元。

4.優先入駐青年創業園。具有成熟創業項目的退役士兵,可優先入駐共青團組織的青年創業園創辦企業,并享受創業園優惠政策扶持。

5.免費教育培訓。對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1年內的,可按規定免費參加教育培訓;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或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資助或者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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