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南省民政廳消息,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通知,再次提高全省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河南省民政廳 河南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6〕174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我省從2017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按照民發〔2016〕17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撫恤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實行統一標準。
二、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95元執行,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880元;其它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45元執行,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850元。
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執行。提高標準部分中央、省、市縣財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負擔,提標后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270元,省財政每人每月補助70元。
四、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500元執行。提高標準部分中央、省、市縣財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負擔,提標后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300元,省財政每人每月補助100元。
五、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340元執行,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六、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25元,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七、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標準按照民發〔2016〕17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中央、省、市縣財政按照補貼標準的50%、25%、25%的比例負擔相應資金。
八、此次調整標準所需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核撥專款另行下達,剩余部分由省轄市、縣(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各地要盡快明確市、縣財政負擔比例,切實落實好應安排的資金,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九、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撫恤補助待遇按照民發〔2000〕133號和豫民文〔2007〕166號規定執行,按標準最高的一種發給撫恤補助金。國家或地方另有規定且標準高于本規定的,應予以保留。
河南省民政廳
河南省財政廳
2017年11月28日
標準調整后,殘疾軍人的殘疾撫恤金、烈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的生活補助標準均提高10%以上。其中,烈屬的定期撫恤金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實行統一標準。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95元執行;其他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45元執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執行。
此外,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340元執行。
據悉,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撫恤補助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標準最高的一種發給撫恤補助金。國家或地方另有規定且標準高于本次規定的,應予以保留。
另據了解,此次調整標準所需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已經下撥到各地。通知要求,各省轄市、縣(市)區要切實落實好應安排的配套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