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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落戶政策程序具體是怎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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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華僑有歸國落戶的心愿,那么華僑落戶辦理的程序具體是怎樣的呢?下面去了解一下吧!

【1】天津華僑落戶政策

辦理機構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

辦理地址

天津市河東區衛國道148號

咨詢電話

88908890

辦理時間

早9:00 - 晚17:00

辦理時限

從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

辦理程序

一、受理條件:

申請人持經天津市僑務辦公室批準的手續,可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落戶。

二、申請人須出具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市僑務辦公室開具的《華僑回國來津定居證》;

2、落戶地的居民戶口簿或《房地產權證》,落戶地產權歸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結婚證、居民戶口簿等);

3、申請人本人護照;

4、本市戶籍注銷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注銷證明。

三、受理審批: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進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總隊長審批。

四、領取材料:從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后憑《落戶手續領取單》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領取《登記戶口通知書》或《準予遷入證明》,到所屬區縣分局戶政大廳辦理落戶手續。

費用情況

免費辦理

【2】浙江華僑落戶政策

日前,浙江省公安廳下發《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調整浙商華僑、海外高層次人才等落戶政策的通知》,對浙商華僑、海外高層次人才等落戶政策進行了調整。以下是省公安廳、省專家與留學人員服務中心等部門負責人對《通知》全文四個部分分別進行了解讀。

浙商華僑達到當地投資或者納稅落戶標準可直接落戶

【政策】在浙江省投資創業,達到當地投資或者納稅落戶標準的浙商華僑,可以向投資或者納稅地公安派出所(含辦證中心,下同)申請落戶,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經公安派出所調查,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共同審核,并根據戶口審批權限上報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一)本人有效中國護照;

(二)出國前戶口注銷證明(本人出生在國外、不能提交戶口注銷證明的,需要提交國外出生證明);

(三)當地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投資或者納稅落戶標準的證明;

(四)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解讀】本項政策依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浙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政策,參考現行華僑回國定居和投資落戶政策制定。調整后的政策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放寬落戶,不僅包括出國前在國內有戶口的浙商華僑,還包括在浙江省投資納稅、在國內從未有戶口的僑二代、僑三代浙商華僑;降低落戶門檻,將過去1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額度,調整為符合當地投資、納稅落戶標準;簡化審批程序,將過去按華僑回國定居和落戶審批程序,優化為按投資納稅直接辦理落戶。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是指在申請辦理落戶手續時,因戶口登記需要而提交的證明材料,比如,落戶的自己的房屋,就需要提交該房屋的權屬證明,掛靠在他人戶內,就需要提交掛靠戶的居民戶口簿、同意掛靠的證明等等。

長期居住浙江省的浙江籍華僑連續居住滿5年可向父母一方戶口所在地申請落戶

【政策】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戶口在浙江省的浙江籍華僑,本人已在浙江省連續居住滿5年的,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落戶,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經公安派出所調查,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共同審核,縣公安局批準,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一)本人的中國護照;

(二)本人的出生證明;

(三)在擬落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保障的證明;

(四)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五)擬落戶地為農村地區的,應當提交擬落戶地村委會同意接收的證明;

(六)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符合《浙江省公安廳關于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落戶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國外出生人員以及在國內登記過常住戶口的人員,不適用本項規定。

【解讀】從浙江省實際情況看,目前還存在因不符合國外出生子女落戶政策和華僑回國定居落戶政策規定,無法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但已長期實際居住生活在浙江省的浙江籍華僑。這部分華僑有的護照已經過期,有的國外的居留證已經丟失、過期失效,產生了國內無戶口,國外又去不了等實際困難,客觀上影響到了他們參與社會事務、行使各項權利義務。為保障這部分群眾依法登記戶口的基本權利,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等政策精神,參照國外出生子女落戶和華僑回國定居落戶政策制定了本項政策。

海外高層次人才憑"*"證明或《居住證》直接落戶

【政策】具有中國國籍的國家、省"*"引進人才和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簡稱《居住證》)的引進人才,可以在浙江省就業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落戶,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不受住所條件、居住年限、年齡等條件限制。申請人提交下列證明材料,經公安派出所調查,縣級公安機關批準,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一)本人"*"相關證明或《居住證》;

(二)本人出國前戶口注銷證明;

(三)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解讀】海外高層次人才是創新驅動和轉型發展的特需資源。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支持人才創業創新的意見》等決策部署,更好地服務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浙江省創業創新,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本著簡化程序、優先辦理原則,制定本項政策,實行國家、省"*"引進人才和持有《居住證》的引進人才憑"*"證明或《居住證》直接落戶政策。

規范辦理 弄虛作假的要納入社會征信體系

【政策】辦理華僑落戶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地要嚴格把握條件,充分調查核實,規范審批程序,切實防止弄虛作假。要充分運用信息管理系統和人像比對技術,并對華僑回國落戶對象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確保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發現雙重國籍、戶口重復登記、出國定居等情形的,應當按規定及時予以注銷。對弄虛作假的要納入社會征信體系。

【解讀】辦理華僑落戶,涉及證件證明內容、落戶門檻、實際居住等情況調查,涉及身份、國籍認定,涉及多項法規政策的適用,需要公安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核查,嚴格把關。對此,《通知》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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