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是農民的安身之本,宅基地確權工作對農民來說意義重大。而農村宅基地面積也受到了廣大群眾的關注,下面去看看吧!
農村宅基地面積
宅基地面積超額:依據之前相關規定,分三個時間段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在宅基地上蓋房,之后沒有變過,那么確權時就按現有面積進行確權。
2、自82年規定起到87年《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建房超過當地規定標準的,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也可以按當前面積確權,具體過程還需咨詢當地有關部門。
3、自87年規定起,如果宅基地建房面積超過當時批準的面積,確權時按照實際面積。但,對于超出部分,可在“集體土地使用證”上標注超出的面積。
不同時間段,依據規定,給予不同形式的宅基地確權。
宅基地權屬不明或者材料不齊
如果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且符合農村土地使用規定的,可由該村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對宅基地所屬權、宅基地面積、使用時間等進行確認。并對結果進行公示,最后由當地鎮政府或者相關負責部門審核,經縣或者市主管單位批準后,便可進行宅基地確權。
宅基地確權,農民朋友都比較關心。所以,在進行宅基地確權時,咱農民朋友要了解相關規定,配合上級部分進行確權工作,盡快將自家宅基地確權完畢,騰出時間干點別的事情。
【政策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要求嚴格宅基地面積標準。要求各地要結合本地資源狀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確定宅基地面積標準。要充分發揮村自治組織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職能。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申請利用的監管。農民新申請的宅基地面積,必須控制在規定的標準內。
其次,需要強調一點。中國幅員遼闊,但各地數量和質量都不均衡,因此國家對于宅基地面積這塊在之前并沒有做統一標準。只有各地方政府通過地方法規對此進行了規定。而因為宅基地面積超出現象在農村很普遍,所以為了確權工作的順利進行出臺了一系列規定。
【政策依據】
1995年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2008年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2011年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等。
第三,按照以上政策規定,地方政府就可以根據宅基地取得的時間差異,來對超面積的問題進行不同的處理。
主要是按照三個不同的時間段,分三種情況來處理:
1、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2、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3、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做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簡單講就是無論是否有超過面積,在確權登記過程中還是會順利發證。只是在第二三中情形下,有靈活的處理方式,要么當時就處理,要么就等到以后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遷、改翻建時再按規定的標準面積重新確權登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