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合肥市國土資源局等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推出“十條”調控政策,在合肥市區恢復實施住房限購。
合肥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市房地產管理局 市國土資源局 市規劃局
市物價局 市工商局 市金融辦 市政府新聞辦
為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現就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居住用地供應力度,合理調整土地供應結構
進一步加大居住用地(含以居住為主的商住用地,下同)供應力度,今年內市區再供應5000畝居住用地,力爭全年全市居住用地供應超10000畝。優化控規和規劃設計條件中的商住用地比例,提高上市土地的居住用地占比。在規劃設計時,主城區內90平方米左右中小戶型新建商品住房占比不低于50%,滿足剛性需求,兼顧改善性需求。
二、開展已供居住用地專項清理
成立市已供居住用地專項清理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牽頭,市國土、規劃、建設、房產、審計、稅務、監察等部門參加,對已供居住用地的合同履約、規劃、施工、預售、竣工等各環節進行專項督查,每周一調度,逐項落實開發進度計劃,重點解決規劃方案審批、建設工程施工許可、開竣工、預售許可等環節存在的問題。對因企業自身原因閑置土地、不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開發建設的,嚴肅追究違約責任。
三、嚴格居住用地供應條件
競買人報名參與市區和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范圍內的居住用地競買時,每次拍賣會僅限參與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競買。2012年1月1日至新的出讓公告發布期間,銷售備案住房計容總建筑面積低于規劃可銷售住房計容總建筑面積60%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居住用地超過已供應居住用地總量20%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均暫不得參與市區和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范圍內居住用地競買。在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競買保證金比例為參考總價的50%-100%。土地出讓金須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公積金貸款購房,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四、實施區域性住房限購
在市區(不含四縣一市,下同)范圍內,暫停向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暫停向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區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存量住房以納稅時間為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向不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出售商品住房,違反上述規定的,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五、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住房金融監管
根據銀發〔2015〕305號和銀發〔2016〕26號文件關于限購城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相關政策,市區居民家庭首次購買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30%;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無購房貸款記錄(含在外地貸款記錄,下同)、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居民家庭無房但有1次購房貸款記錄的,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為40%;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50%。暫停向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區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區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區戶籍居民家庭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監督檢查,督促商業銀行嚴格對購房人首付款資金來源進行核查;金融監管、房地產管理等部門要嚴格查處各類機構違法開展“首付貸”、“過橋貸”等金融杠桿配資業務,維護住房信貸市場秩序,防范金融風險。
六、從嚴控制公積金貸款
對于家庭名下已經擁有2套住房的職工購買第3套住房時,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停止“商轉公”貸款業務辦理。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七、加強商品住房銷售明碼標價備案管理
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明碼標價備案管理,積極引導開發企業根據開發建設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科學合理定價。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碼標價備案應按項目地塊參照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備案價格確定首次備案價格;同一項目、同類房屋6個月內不得上調備案價格;再次申報備案價格超過6個月的上調幅度不得超過1%。已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須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價外加價”等方式超出備案價格對外銷售。
八、落實特殊人群住房保障措施
分類梳理全市人才住房“剛需”,加快人才公寓項目建設;制定人才公寓建設使用管理辦法,向符合條件的人才租售。進一步擴大公租房覆蓋面,2017年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不少于10000套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解決其居住困難。有關部門要優化流程,簡化程序,加快分配入住。
九、強化房地產市場聯合監管
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重點查處違規預售、囤積房源、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價格管理部門要及時查處“價外加價”等違反價格管理行為。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嚴厲打擊“捆綁銷售”、發布和炒作虛假廣告信息、制造市場恐慌等違法違規行為。房產、建設、國土、規劃、物價、公安、工商、稅務、金融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聯合執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加大曝光力度。
十、加強房地產市場輿論引導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公開,及時解答群眾關心的政策問題;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引導,正確分析、及時報道和解讀房地產市場政策,引導居民理性消費,防止虛假信息和不實猜測、評論誤導群眾。對捏造信息、虛假報道、制造和傳播謠言的新聞媒體和個人,堅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017合肥限購令細則解讀
一、商品住房限購查詢
1、查詢對象:凡購買本市市區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人(包括:購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實施部門:合肥市房地產產權監理處商品房管理科(以下簡稱:商品房管理科)負責具體實施。(地址:濱湖區南京路2588號要素大市場D區三樓,電話:0551-62617430)
3、交驗材料
本市區戶籍購房人應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以及婚姻證明等相關材料(核驗原件,收繳復印件);非本市戶籍購房人,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在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區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原件。
4、查詢流程
(1)購房人在購買住房前申請居民家庭住房限購查詢,并如實準確填寫《住房信息查詢審核表》;
(2)開發企業對購房人提供材料進行初核,并在《住房信息查詢審核表》上加蓋單位公章;
(3)開發企業至商品房管理科代辦限購查詢;
(4)商品房管理科核查購房資格材料。(原件核驗后由開發企業當場領回)(5)商品房管理科進行相關查詢,符合購房條件的,在《住房信息查詢審核表》購房人聯加蓋限購查詢專用章后,作為購買商品住房的依據。
二、存量住房限購查詢
1、查詢對象:凡購買我市市區范圍內存量住房的非本市區戶籍購房人(包括:購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實施部門:要素大市場網簽管理窗口(地址:濱湖區南京路2588號要素大市場D區二樓,電話:0551-62631850)負責濱湖登記中心登記范圍內自行成交存量住房限購查詢的具體實施,東怡金融廣場(相冊戶型價格動態)網簽管理窗口(地址:廬陽區阜南路169號東怡金融廣場(相冊戶型價格動態)B座三樓)負責其余存量住房限購查詢的具體實施。
3、交驗材料
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證明等相關材料(核驗原件,收繳復印件)以及在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區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原件。
4、查詢流程
(1)購房人在購買存量住房前申請居民家庭住房限購查詢,并如實準確填寫《住房信息查詢審核表》;
(2)通過經紀機構成交的,由經紀機構對購房人提供材料進行初核,并在《住房信息查詢審核表》上加蓋單位公章;
(3)通過經紀機構成交的,由經紀機構至東怡金融大廈網簽管理窗口代辦限購查詢;
(4)網簽管理窗口核查購房資格材料。(原件核驗后當場領回)(5)網簽管理窗口進行相關查詢,符合限購條件的,在《住房信息查詢審核表》購房人聯加蓋限購查詢專用章后,作為購買存量住房的依據。
三、相關要求
1、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向不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出售商品住房,違反有關規定的,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2、購房人須如實申報相關信息,如有虛假、不實申報等違規行為的,將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3、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在住房限購查詢中弄虛作假的,暫停網上簽約資格,責令限期整改,并將不良記錄記入企業誠信檔案。4、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住宅限購查詢中玩忽職守或利用職務之便,違規出具《住房信息查詢審核表》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