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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氏農村宅基地新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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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氏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樣的?據《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可以了解到,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準,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采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并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并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采用圖上量算或數據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采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采用解析法重新測量并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于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并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于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并組”的,“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變化后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并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并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后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托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后方可登記。對于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準手續后,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于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準,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 1015?2007)等技術標準,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數據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

解讀《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近日,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就相關政策要點,記者采訪了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有關負責人。

定位:面上推進勢在必行,點上難題留有余地

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提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力爭用3年時間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是中央從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決策。這項工作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巨大而深遠。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國土資源部聯合財政部、農業部下發《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文件。與此同時,對推進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緊研究、論證,爭取早日形成《意見》。

在60號文件的基礎上,《意見》集中解決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急需的有關政策和技術措施等問題。《意見》起草過程中,經反復商討研究,吸收采納了法學界及實踐層面專家、學者的合理化建議,征求了財政部、農業部、中農辦、國務院法制辦等多部門意見,在充分修改完善基礎上,最終形成《意見》。

部地籍司負責人指出,鑒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全國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十分復雜,通過一個《意見》解決所有問題不現實,《意見》定位在“面上推進工作、點上留有余地”。《意見》主要就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明確政策措施,把一些更具體的局部地區的問題留給地方解決,允許地方細化政策。同時,目前解決的主要是研究得比較成熟、看得比較準的問題,對一時還看不準的,留待下一步解決。

范圍: 堅持“全覆蓋”原則,“身份證”有別“工作證”

《意見》首先明確了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即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部地籍司負責人對“全覆蓋”原則,作了著重強調。他說,由于目前林業部門、草原部門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據,在實際工作中,落實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面覆蓋,與林地、草地登記發證有效銜接確實存在管理上的協調難度。對此,他認為,應當堅持一點,土地證書與林權證在內的其他證書的關系,應當是“身份證”與“工作證”的關系,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當包括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60號文明確強調了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要堅持全覆蓋的原則,《意見》也重申了這一原則。

主體:不作“一刀切”規定,“是誰的就發給誰”

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到村還是到組?對這個地方反映強烈的問題,《意見》依據法律和中發〔2010〕1號文件,沒有作出“一刀切”規定,而是遵循了“是誰的就發給誰”的原則。

部地籍司負責人解釋,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和中發〔2010〕1號文件要求,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應當“是誰的就發給誰”,屬于村一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發證給村一級農民集體;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村民小組一級農民集體;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鄉(鎮)一級的農民集體。實際中,屬于村集體、村民小組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實地也是比較清楚的。

這位負責人認為,這次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土地權利歸屬的確認而不是調整。任何“一刀切”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發證到村或到組的做法,都是與法律政策不相符的。考慮到歷史原因、村民小組機構不健全等現實情況,《意見》規定以中央1號文件“把全國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為原則要求,同時允許對于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而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給地方留了空間。

焦點:“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撤村建居”把握“三個環節”

土地登記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必須依法依規嚴格規范。這是《意見》貫穿始終的一條主線。

《意見》明確要求,嚴格禁止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對于違法宅基地和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后方可登記。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要求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使用現狀,認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確權登記發證。對于違法違規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對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等重點工作中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問題,60號文件明確對開展綜合整治和需要流轉的農村土地,優先進行登記發證,為整治和流轉提供條件。要盡快完成綜合改革試驗區、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城鄉結合部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滿足改革發展的需要。為此,《意見》對“合村并組”、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農村土地整治以及“撤村建居”等工作涉及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依據實事求是原則分類作出規定。

以“撤村建居”為例,部地籍司負責人解釋,現實中,“撤村建居”涉及的集體土地權屬問題十分復雜。有的“撤村建居”后,農民集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有的一部分轉為城鎮居民,一部分仍為農村居民;有的“撤村建居”后,集體土地全部依法征收為國有;有的一部分土地征收為國有,其余部分沒有征收,仍然保留集體土地權屬性質。按照現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對于“撤村建居”的情況,須把握三個環節。一是如果集體土地全部依法征收為國有的,其農民集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二是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只能通過征收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確權登記給農民集體,不能給城鎮居民委員會。鑒于此,《意見》規定,對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后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以給下一步國家出臺相關法律政策后妥善處理該問題提供依據。他表示,關于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如何經過依法征收的程序轉為國有,是一個重大的法律政策問題,還須留待有關方面下一步研究解決。

對實際情況復雜的宅基地登記發證問題,《意見》規定,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之所以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注記,主要是考慮這幾種宅基地權利特殊,以同今后相關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出臺和實施做好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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