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工資
《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3號])規定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需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44條,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勞動法》第36條、第41條、第44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帶薪休假工資
職工的帶薪休假也應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3條、第5條等規定執行: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