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
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按照*、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以下簡稱《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現結合中小學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適用范圍
(一)普通中學(包括職業中學、農業中學、盲聾啞中學、工讀學校。以下簡稱中學)。
(二)小學(包括盲聾啞小學,弱智兒童學校。以下簡稱小學)。
(三)幼兒園。
二、教職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中學按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四級分列。
小學按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四級分列。
幼兒園教師職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學教師職務系列俟國務院批準后,經過試點逐步實行,并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2.行政人員。中小學按正副校長、正副教導主任、正副總務主任、職員的職務分列。
幼兒園行政人員職務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教師同時實行教齡津貼。
1.中小學教師和幼兒園教師的職務工資標準,暫按《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中附表六、七的“中學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小學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執行,并按《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辦法套改新工資標準。俟教師確定新的職務后,再按規定排列各個職務的工資標準下達執行。
2.行政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附表九《縣(市)、區(鄉)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和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制定。
教師兼任行政領導工作的,可以按教師的職務確定職務工資。
3.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參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有關職務名稱系列的職務名稱、工資標準執行。
4.基礎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獎勵工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保育員和工勤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標準和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