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治理淘汰黃標車及老舊車的通告
2015年消息 ,為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切實改善我市空氣環境質量,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治理淘汰黃標車及老舊車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辦函〔2014〕163號)的要求,現將我市治理淘汰黃標車及老舊車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黃標車、老舊車的界定黃標車指污染物排放水平低于國Ⅰ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國Ⅲ排放標準的柴油車;老舊車原則上指使用時間較長,污染控制水平較差,未達到國Ⅳ排放標準的車輛。二、治理淘汰黃標車、老舊車的有關政策
(一)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令2012年第12號),對已經達到強制報廢年限和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先行強制淘汰、注銷。
(二)先行淘汰營運性質的黃標車。從12月起,提高黃標車環境保護、綜合性能檢測頻度,每季度檢測1次。對尾氣檢測不合格的,不予核發環境保護檢驗合格標志,不得參加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
(三)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嚴格按照規定強制報廢。對未達到國Ⅳ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摩托車、電車、拖拉機、全掛車、半掛車除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轉入手續(含轉移登記轉入、變更登記轉入)。距強制報廢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行政區域。對達到強制報廢標準且逾期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黃標車,告知其所有人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發布其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公告。(四)過渡期政策1、注冊登記:全市未達到國Ⅳ排放標準的車輛銷售期限為2015年1月31日以前。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有效期內已生產、銷售的車輛,6個月內申請注冊登記的按規定予以辦理,超過6個月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對撤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后生產、銷售的車輛,一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2、轉入登記:未達到國Ⅳ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在2015年1月31日以前已在原登記地車管所辦理轉出手續(含轉移登記轉出、變更登記轉出)的,應當在原登記地車管所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內辦理轉入登記;2015年1月31日后,在保山轄區以外的車管所辦理轉出手續(含轉移登記轉出、變更登記轉出)的,一律不予辦理轉入登記。
(五)中心城市(隆陽區)黃標車限行區域范圍劃定從2015年起逐步實施,其他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也要逐步劃定黃標車限行區域,由縣區公安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確定限行方案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六)每年開展營運黃標車清理整頓行動,未取得綠色環境保護檢驗合格標志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不得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辦理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手續。
(七)加強機動車安全、環境保護檢測機構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對資質超過有效期、降低檢測標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從嚴查處。
(八)加強監督管理,將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回收工作納入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管理體系,確保依法回收拆解;嚴厲打擊“假淘汰”、非法回收拆解和非法交易二手車的行為;禁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參與回收拆解,堅決取締二手車非法交易的“黑窩點、黑市場”。
保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