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廊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2015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廊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政府應當加強對縣(市、區)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第五條 縣(市、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為市政府確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門,對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進行業務指導,規范其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經費由政府財政撥付。
第六條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信訪、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保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級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150戶以上,縣(市、區)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75戶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摸底的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市、區)政府。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建設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后的方案及時予以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和《辦法》規定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向市、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超過半數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補償方案,修改后再次公布。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