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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拆遷補償標準規定,煙臺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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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的決定 煙政發[2003]3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決定對《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市轄區的房屋拆遷實施統一管理。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并完成房屋拆遷。”
三、第六條修改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根據拆遷范圍內應拆遷房屋評估確定。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5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8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前,應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商定銀行專戶存儲前款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并依銀行、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約定的程序支付相關款項。”
四、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超過規定期限的,從超過之日起按前款標準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職工人數的確定,以交納勞動保險的實際工作人數為準。”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超面積安置費。實行產權調換或就地回遷,按原建筑面積拆一還一,結算結構、成新差價。超面積應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評估價交納,出資人擁有投資部分的產權。評估價參照區位指導價估出。房屋重置價每建筑平方米:鋼混結構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磚混結構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磚木結構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簡易結構210元。房屋重置價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七、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貨幣補償由根據區位指導價作出的房屋評估價、附屬設施評估價組成。評估時應考慮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質量、朝向、配套、樓層等因素。”
八、第十四條修改為:“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為:芝罘區:區位級別 最高限價(元/m2) 最低限價(元/m2) 平均價(元/m2)一級區位 3200 1730 2465二級區位 2100 1580 1840三級區位 1580 1130 1355四級區位 1280 880 1080五級區位 1040 680 860萊山區:區位級別 最高限價(元/m2) 最低限價(元/m2) 平均價(元/m2)一級區位 1800 1580 1690二級區位 1580 1280 1430三級區位 1380 1040 1210四級區位 1130 880 1005五級區位 1040 680 860福山區、牟平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由各區提報市政府公布。住宅貨幣補償計算公式:住宅貨幣補償費=房屋評估價×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附屬設施評估價。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市轄各區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各縣市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公布。”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當解除租賃關系,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承租人依規定進行補償、補助。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租賃協議明確約定不解除租賃關系的,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租賃關系繼續保持,重新簽訂租賃協議。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暫住)戶口或營業執照,并有合法的租賃協議的房屋使用人。”
十、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易地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面積計算公式為:安置面積=被拆遷房屋應得貨幣補償額÷安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評估單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經評估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后確定。”
十一、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政府出資進行公益事業建設拆遷,住宅貨幣補償原則上不超過區位指導價的平均價。”
十二、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規定的相關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十三、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拆遷人在原拆遷范圍內進行回遷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應先妥善補償安置好被拆遷人。”
十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拆遷住宅平房(含簡易樓房)安置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新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拆遷成套樓房安置房為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加樓梯間面積進行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
十五、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拆遷人提供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樓房的,應以建筑單元為單位提供。安置房為無電梯的樓房時,對行走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應當給予低樓層照顧。拆遷小于45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且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被拆遷人,拆遷面積與45平方米之間的差額部分房價款,按評估價的50%交納。困難戶的確認,由拆遷人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
十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拆遷非大廳式的營業用房采用大廳式營業用房安置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在大廳內留出公用通道。除公用通道外,廳內安置給被拆遷人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70%。廳內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十七、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由市政府根據調整情況適時公布。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臨時安置補助費、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等制定具體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公布。”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附件: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二○○三年三月四日附件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市轄區的房屋拆遷實施統一管理。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三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規定;拆遷人應按規定標準繳納拆遷管理費。委托拆遷的拆遷人,應向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支付委托拆遷費。委托拆遷費標準,可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也可由拆遷人與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協商確定。拆遷人委托拆遷單位拆除房屋和清運垃圾,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結算。
第四條 任何單位必須憑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房屋。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補償安置方式、拆遷范圍、拆遷期限、過渡期限、搬遷期限等情況予以公告。拆遷公告發布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及有關單位應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并完成房屋拆遷。
第五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補償,可以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具體補償方式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根據拆遷范圍內應拆遷房屋評估確定。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5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8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前,應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商定銀行專戶存儲前款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并依銀行、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約定的程序支付相關款項。
第七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計發。就地回遷的,每平方米每年60元,不足年按月計發,不足月按滿月計發;易地搬遷的,原則上一次性安置,如確需周轉過渡的,按就地回遷標準的兩倍計發。協議有約定的按協議執行。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超過規定期限的,從超過之日起按前款標準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八條 搬遷補助費。住宅為每戶200元,非住宅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取。就地或易地安置需周轉過渡的,應計算兩次搬遷補助費。就地安置的搬遷期限不超30天,易地安置的搬遷期限不超45天,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每提前一天由拆遷人獎勵100元。
第九條 周轉過渡期限。就地回遷安置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小高層住宅不得超過24個月,高層住宅不得超過36個月。易地安置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小高層住宅不得超過18個月,高層住宅不得超過24個月。不論就地或易地安置,凡超過上述周轉過渡期限的,自超過之日起,臨時安置補助費加一倍計發。
第十條 停產停業補助費。拆遷非住宅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由拆遷人適當補助,發給停產停業補助費(2002年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25.08元)。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若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的,計算補助費時間自簽訂協議之日(或協議約定之日)起,止于回遷安置時。拆遷出租的非住宅,對承租人(含承租單位職工)付給三個月工資作為一次性補助費。職工人數的確定,以交納勞動保險的實際工作人數為準。
第十一條 利用住宅搞經營的,按住宅安置;經市有關部門批準的,可參照區位按實際經營使用的合法面積,付給每平方米200?160元,作為一次性補助費。
第十二條 超面積安置費。住宅實行產權調換或就地回遷的,按原建筑面積拆一還一,結算結構、成新差價。超面積應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評估價交納,出資人擁有投資部分的產權。評估價參照區位指導價估出。房屋重置價每建筑平方米:鋼混結構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磚混結構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磚木結構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簡易結構210元。房屋重置價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第十三條 貨幣補償由根據區位指導價作出的房屋評估價、附屬設施評估價組成。評估時應考慮房屋區位、用途、結構、成新、質量、朝向、配套、樓層等因素。拆遷已購原公有住宅房屋,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按私房對待;以房改標準價購買的,被拆遷人按房改政策規定過渡為成本價后,按私房對待;未過渡為成本價的,按共有房對待。
第十四條 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為:芝罘區:區位級別 最高限價(元/m2) 最低限價(元/m2) 平均價(元/m2)一級區位 3200 1730 2465二級區位 2100 1580 1840三級區位 1580 1130 1355四級區位 1280 880 1080五級區位 1040 680 860萊山區:區位級別 最高限價(元/m2) 最低限價(元/m2) 平均價(元/m2)一級區位 1800 1580 1690二級區位 1580 1280 1430三級區位 1380 1040 1210四級區位 1130 880 1005五級區位 1040 680 860福山區、牟平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由各區提報市政府公布。住宅貨幣補償計算公式:住宅貨幣補償費=房屋評估單價×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 +附屬設施評估價。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市轄各區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各縣市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五條 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當解除租賃關系,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承租人依規定進行補償、補助。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租賃協議明確約定不解除租賃關系的,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租賃關系繼續保持,重新簽訂租賃協議。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暫住)戶口或營業執照,并有合法的租賃協議的房屋使用人。
第十六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易地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面積計算公式為:安置面積=被拆遷房屋應得貨幣補償額÷安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評估單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經評估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后確定。
第十七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等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拆除,搬遷費由拆遷人承擔。
第十八條 政府出資進行公益事業建設拆遷,住宅貨幣補償原則上不超過區位指導價的平均價。
第十九條 拆遷被拆遷人原有的暖氣、煤氣、單戶電表(如新安置房已單獨掛表的除外),應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補償;拆除電話、有線電視、計算機網絡、空調、煤氣(電)熱水器由拆遷人按規定支付移裝費。拆遷評估時,應考慮房屋裝修的實際情況。前款規定的相關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及安置用房的評估,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辦理,評估費由拆遷人承擔。拆遷評估結果應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備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根據各地段的具體情況綜合平衡并確認。房屋的成新評定按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完損評定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在原拆遷范圍內進行回遷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應先妥善補償安置好被拆遷人。實行易地產權調換安置的,其安置面積按下列公式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房屋應得貨幣補償額÷安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評估單價。
第二十二條 拆遷住宅平房(含簡易樓房)安置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新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拆遷成套樓房安置房為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加樓梯間面積進行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提供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樓房的,應以建筑單元為單位提供。安置房為無電梯的樓房時,對行走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應當給予低樓層照顧。拆遷小于45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且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被拆遷人,拆遷面積與45平方米之間的差額部分房價款,按評估價的50%交納。困難戶的確認,由拆遷人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非大廳式的營業用房采用大廳式營業用房安置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在大廳內留出公用通道。除公用通道外,廳內安置給被拆遷人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70%。廳內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使用年限及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但核發證照時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項目委托協議書》、《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協議》、《拆遷房屋實物補償協議》等規范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七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等,由市政府根據調整情況適時公布。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臨時安置補助費、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等制定具體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公布。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煙臺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三日發布施行的《煙臺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安置有關標準的規定》(市政府令第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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