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廣元經濟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廣元市中心城區城市棚戶區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已經六屆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廣元市中心城區城市棚戶區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戶區居民居住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棚戶區改造的政策規定,結合廣元市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中心城區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國有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堅持規劃主導,群眾自愿,政府主體,市場運作,市區聯動,以區為主,部門配合的原則,依法推進。
第四條 改造區范圍內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實施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五條 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棚戶區改造初步方案和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方面對改造方案和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征求改造區范圍內公眾意見,吸收合理意見,同時廣泛深入宣傳棚戶區改造方案、征收補償方案和房屋征收補償政策,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日。
(二)征求意見時間內,改造區范圍中贊成實施改造的被征收人戶數比例未達到90%,暫不作出征收決定,原則上5年內政府不再主導實施該棚戶區改造。
(三)按照《廣元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房屋征收部門會同住建、國土、城管、公安等部門和基層組織對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逐戶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登記確權的房屋以及未經批準的構(建)筑物依法進行調查認定處理。逐戶調查登記情況在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第六條 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書面通知住建、國土、城管、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棚戶區改造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裝飾裝修和經營許可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手續,并對暫停辦理手續有關事項及時予以公告。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棚戶區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九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補償與安置
第一節 補 償
第十條 棚戶區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進行。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訂立補償協議。被征收人(戶數)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率達到90%以上,協議生效,統一進行補償,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時間進行搬遷。
第十二條 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的對象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產權人和按承租約定享受權益的承租人。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以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面積為準,被征收人認為被征收房屋實際面積與被征收房屋證載面積不符的,以實際測繪面積為準。
第十四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市場評估的基礎上,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征收房屋的補償包括以下內容:
(一)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室外附屬設施的補償;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搬遷費具體標準由各棚戶區改造項目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七條 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停產停業的,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納稅情況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由征收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八條 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為住宅房屋,實際用于經營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批準登記文書,其房屋價值按照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經市場評估后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給予補償。未取得上述部門批準登記文書的,不再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室外附屬設施和附著物的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補償價格的依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停產停業損失、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及室外附屬設施附著物的補償應當分別評估。
第二十條 征收改造區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資產,由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補償價格的依據。需要搬遷的,由被征收企事業單位自行搬遷,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產權人和承租人有約定的,按雙方約定進行補償。沒有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協商補償:
(一) 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給被征收房屋產權人;
(二) 搬遷費、搬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償給承租人。屬于產權人自用部分補償給產權人;
(三) 出租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屬于承租人投資部分,補償給承租人;屬于產權人投資部分,補償給產權人。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根據簽約時間先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獎勵;被征收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離并同意拆除構(建)筑物的,根據搬離時間先后再給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離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給予相應獎勵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的20%給予貨幣獎勵。
第二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反規定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裝飾裝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二) 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三) 經住建、國土、城管等部門調查認定應不予補償的構(建)筑物。
第二節 過 渡
第二十五條 因棚戶區改造建設需要搬遷過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以被征收房屋的證載建筑面積或實測建筑面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二)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離交房時間起,至房屋征收部門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順延3個月截止。
(三) 臨時安置費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型、同地段房屋租金單價計算。
(四) 在過渡期間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小于原房面積的,應向被征收人補足臨時安置費。
第三節 安置還房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房屋產權調換原則上應在棚戶區改造區域內,或者就近地段進行還房,也可根據被征收人意愿進行異地類似房屋還房。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按照先簽約、先搬遷、先選房的原則進行;同期簽約、同期搬遷的以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第二十九條 產權調換還房在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的住房為多層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1:1的比例還房。
(二)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的住房為高層的,鑒于公攤面積增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產權調換高層房屋建筑面積1:1.2的比例還房。
(三) 被征收房屋為經營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1:1的比例還房。
(四)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還房后,不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位置、樓層、結構、折舊等價值的差價。
(五)按照本條第(一)、(二)項還住房的,還房公攤面積比例超過15%的部分由政府承擔,計入還房產權面積。后期費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六)按照本條第(一)、(二)項還住房后,還房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的,無償還夠50平方米。
(七)還房為住房的,被征收人實際選擇的還房面積超過應當享受的還房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按經主管部門審核的成本價格購買;超過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場價購買。實際選擇的還房面積少于應當享受的還房面積的,按所還住房的市場價進行貨幣補償。
(八)還房為經營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實際選擇的還房面積與被征收房屋面積之差,按所還經營性用房的市場價結算差價。
第三十條 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戶,原則上由產權人提供房源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并提出申請的,可以優先配租配售。
第三十一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訊等不再進行補償,還房時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條件無償安裝開通。原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有關入網收費標準自行繳納。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還房時免收有關入網費用。
第三十二條 調換房屋的產權手續,在被征收人入住后1年內,由房屋征收部門統一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被征收房屋產權手續齊全的,按照原用途、性質辦理產權手續。
(二)被征收房屋產權手續不齊全或無產權手續的,根據住建、國土、城管部門認定處理意見,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產權手續。
第四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就被征收房屋進行證據保全后,報請負責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的市區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若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仍無法協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具有下列爭議情形的,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的市區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一)被征收人對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后,對復議或訴訟結果拒不執行的;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執行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作出的補償決定,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參與、支持、唆使被征收人阻擾征收工作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管、住建、國土、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對未經登記的建筑或被征收人不明確房屋進行調查、認定、處理,或不作出調查認定結論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以牟取不當補償為目的,弄虛作假,謊報瞞報,尚未構成犯罪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超標準超范圍補償安置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廣元市中心城區各棚戶區改造項目,根據本辦法,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分別編制征收補償實施方案。
第四十四條 廣元市中心城區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出臺前,參照本辦法執行,細則出臺后按照征收補償細則執行。
第四十五條 改造區范圍內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及農房的,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補償安置標準按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廣元市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住房拆遷安置辦法》和《廣元市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住房拆遷安置辦法補充規定(暫行)》執行。
第四十六條 已招標、簽約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二)項。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廣元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