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計算方法
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簡稱平均年產值)乘以應給予補償的倍數。應給予補償的倍數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章第三十條的規定確定,平均年產值依據區統計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及區物價部門提供的農副產品價格確定。
二、征收各類集體土地補償標準
說明:集體土地地類由國土、林業、農業部門確定,原則上以土地變更調查圖斑為準。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鄰近其他耕地土地補償標準的50%計算,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鄉村道路、禾坪等),土地補償費按水田補償標準補償,設施按評估價格補償,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青苗補償費
(一)短期作物補償、獎勵標準
耕地上種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產值進行補償,旱地663元/畝、蔬菜基地1503.5元/畝,已計入該類土地的補償總額中。種植水稻的,另行給予獎勵15000元?20000元/畝。
(二)多年生作物補償標準
征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結合作物種植面積、作物種類、生長周期進行補償,具體標準見表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多年生果木補償標準》。
(三)零星果木補償標準
房前屋后種植的零星果木、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種類、生長周期、作物數量進行補償(具體標準按表一、表二執行)。蔬菜基地內間種的零星果木及花卉苗木,不另行補償。
(四)苗(花)圃補償標準
苗(花)圃場須經職能部門審核批準并頒發相關證照。苗(花)圃場由政府劃定區域安置,連片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畝給予8000?10000元搬遷及搬遷損失補償;花圃按種植花木的直徑大小給予搬遷及搬遷損失補償,平均直徑12?以下的補償30000?40000元/畝,平均直徑12.1?20?的補償40000?50000元/畝,平均直徑20.1?30?的補償50000?65000元/畝,平均直徑30?以上的補償65000?80000元/畝。不接受上列補償標準的,由征收部門負責組織搬遷,費用按實列支。
五、有關項目的補償
(一)征收魚塘另行補償魚苗損失費7500元/畝,挖塘人工補助費1500?2300元/畝。魚塘一般全面積征收。因道路建設未帶征的,應補償魚苗損失費、施工期間未能正常經營的魚塘租金。
(二)征收蓮藕塘的土地補償按水田的補償標準補償,另補蓮藕損失費6000元/畝。
(三)征收山坡旱地(含山坡園地)的補償按旱地補償標準的50%計算補償;自留地補償標準為50000元/畝。
(四)征收土地附著物(構筑物)補償標準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現狀進行評估或確定,按評估價格或市場重置價格進行補償。
(五)征收墳墓采取異地集中安置方式。被征收的墳墓暫時集中到公墓或骨灰樓堂臨時寄放,并給予適度存放費和搬遷費補償。政府生態公墓建成后,如需重新安置的,原有地墳堂設施的墳墓,免收土地及設施費;其他沒有地墳堂的墳頭、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設施成本費。生態公墓安置點按照簽定搬遷協議的時間順序優先選擇。補償標準見表三《墳墓補償標準表》。
(六)禽畜的遷移按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搬遷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設施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七)蔬菜基地是指原與農業局簽訂了蔬菜基地合同,并仍在種植的連片50畝以上,連續種植3年以上,地點明確,四至清楚,面積準確的菜地。零星菜地按原地類進行補償。
(八)凡搶栽、搶種的農作物和搶建、搶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六、征收集體土地規定
(一)區征收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對確定征地范圍內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構筑物等進行實地查勘、測(丈)量、登記,與被征收單位或個人共同確認權屬、地類、數量等,由雙方簽字確認后進行公示,公示之日起7日內如有異議,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及青苗、地面附著物、構筑物所有者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向征收部門提出復核申請,逾期視作對所確認的土地面積及清點的地面附著物、構筑物無異議。
(二)被征地單位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補償登記或經登記后拒絕簽字確認的,征收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鎮(街道)、村委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測(丈)量、清點,由公證部門予以公證確認并進行公示。被征收單位或個人應在公示之日起七天內向公證部門申請復查,逾期則視同無異議,由征收部門將補償款存入被征收單位或被征收人實名賬戶,當事人拒絕領取補償存折的,由征收部門將補償款提存至公證部門,視同補償到位。
(三)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項補償費用后15天內自行交出土地。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提請市國土資源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對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征收補償結果在鎮(街道)、村委會及村民小組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七、留用地的安排與管理
以村民小組為單位,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積的10%安排;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征收土地面積的13%計算留用地面積;留用地不足10畝,或者該村民小組無符合規劃土地可安排的,按征收土地面積的13%進行貨幣補償。留用地必須嚴格按照城市規劃進行開發建設,不得私自轉讓,如需轉讓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且不得低于該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
林地的留用地參照江北人居環境改善工程標準實施。
留用地貨幣折款補償后,可在村民集中安置區建設的商鋪,以評估價值由各村民小組優先按近似價值購買。村民小組選擇購置物業的,留用地補償款暫不支付,待物業交付時一并結清。
八、社會保障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和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0〕30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表一:
梅江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多年生果木補償標準
注:1.樹木的主桿直徑,以離地面50?量算為準。
2.已征收的樹木、竹等附著物經補償后,歸政府所有,未經允許,不得私自砍伐、移植。
3.所列補償指按合理規格種植的果木(一畝種植果木在30株以內的連片果園),密植的折回標準株數計算。不足30株的,按株數逐步扣減;不足10株的,按零星果木進行補償。
4.移植果樹按正常標準6折以下補償。
5.本文未列的其他果園按相近似價值的果園標準進行補償。
表二:
征收農村房前屋后多年生花卉苗木補償指導價
注:1.庭院觀賞地花木可移植的盡量移植,征地單位對其按實際工作量補償移植費(含一年養護費);不能移植的,按以上單價進行征收。
2.盆栽花木不予補償;征用土地公告頒發后突擊搶種的苗木不予補償。
3.古樹名木依據評估價補償(古樹名木移栽時,只補償一定的移植費)。
4.H為樹高,φ為胸徑,P為冠幅,D為地徑。
表三:
墳墓補償標準表
表四:
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
(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
注:梅江區長沙鎮、三角鎮、城北鎮、金山街道、西郊街道、江南街道為六類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