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有關要求,推進云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加快構建新型公務用車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據《*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40號)和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地方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制定與報送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車改辦〔2015〕1號)精神,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總要求,圍繞建設廉潔型機關和節約型社會,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加快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切實降低公務交通支出費用,建立與相適應,與現代化行政管理體制相統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一致的云南省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二、基本原則
(一)創新制度、保障公務。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并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二)統籌兼顧、政策配套。統籌各方面利益關系,分級、分類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實現新舊制度平穩過渡和有機銜接,確保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科學性、指導性和可行性。
(三)因地制宜、傾斜基層。針對云南省邊境線長、山高谷深、路網不健全、自然災害頻發以及禁毒防艾、處突維穩任務繁重和交通社會化保障能力差等實際,對基層特別是邊疆民族地區及鄉鎮予以政策傾斜,確保改革后的公務用車。
(四)統一部署、分步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央確定的改革方向以及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省級黨政機關先行推進,州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加快推進,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進。
三、主要目標
力爭2015年12月底完成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1月底完成州市級改革,3月底完成縣市區、鄉鎮(街道)改革,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統按照駐在地進度推進。完成全省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通過改革,實現全省公務用車數量大幅壓減,行政成本明顯降低,努力構建公務出行便捷可靠、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范透明、公務交通補貼適度合理、監督制約切實有力、監管問責嚴格有效、符合云南省實際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四、參改范圍
(一)機構: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國家出臺有關政策后按照規定執行。
(二)人員:參改機關(單位)在編在崗的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按照本方案全部參加改革。鼓勵省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和各州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主要負責人及各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改革;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公務用車保障,但應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全部參加改革。
(三)車輛: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四)其他:非駐昆的省垂直管理單位和省直行政機構,按照屬地化原則,執行駐在地標準,與駐在地同步推進。迪慶州可按照本方案實施改革,如中央對藏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另行規定,再根據中央政策調整。之前已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單位,一并納入此次改革范圍,并按照本方案重新規范。
五、主要任務
(一)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公務交通實物保障形式,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行政區域(城區或者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
行政區域(城區或者規定區域)范圍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并與差旅費保障范圍作好銜接。行政區域外公務出行執行差旅費有關規定。省級機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為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等5城區。
(二)合理確定及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簡化檔次、便于操作”的原則,確定并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具體檔次劃分如下:
1.省級部門廳局級每人每月1950元,處級1200元,科級及以下750元,機關工勤人員650元。
2.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以省級部門標準為上限制定交通補貼標準,如節支率達不到規定要求,須細分補貼檔次、下調補貼標準。同一州市執行統一標準。
3.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隨工資發放給個人,相關稅收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適時適度調整。
(三)從嚴保留公務用車
1.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
省級部門: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可各保留10輛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委辦公廳可各保留7輛。省級其他副廳級以上機關(單位)按照參改人員編制數保留,正廳級機構75人以內(含75人)的保留2輛、76?150人的保留3輛、151?225人的保留4輛、226人以上(含226人)的保留5輛;副廳級機構75人以內(含75人)的保留1輛、76人以上(含76人)的保留2輛。
州市本級:昆明市作為國家認定的大城市(Ⅰ型),可保留150輛以內;滇中產業新區可保留15輛以內。其他州市在綜合考慮行政區域人口數量、面積、縣市區數量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保留車輛數,曲靖市、昭通市、紅河州可保留130輛以內;楚雄州、文山州、普洱市、大理州可保留120輛以內;玉溪市、保山市、麗江市、臨滄市可保留110輛以內;西雙版納州、德宏州、怒江州、迪慶州可保留100輛以內。留用的車輛由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統籌。
縣市區本級:綜合考慮行政區域人口數量、面積、鄉鎮(街道)數量等因素,將全省縣市區分為四類。原則上Ⅰ類縣市區可保留90輛以內;Ⅱ類可保留80輛以內;Ⅲ類可保留70輛以內;Ⅳ類可保留60輛以內。
鄉鎮(街道):原則上壩區鄉鎮(街道)可保留2輛以內;半山區可保留3輛以內;山區可保留4輛以內。鄉鎮(街道)留用的車輛,上級不得截留,確有必要增加車輛的,應從所屬縣市區本級留用車輛數中調劑。
各類開發區和農場:各類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經濟合作區等管理機構可留用少量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并納入州市本級統籌。參改范圍內的各類農場管理機構可參照壩區鄉鎮留用。
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可根據當地特殊情況,對縣市區、開發區留用車輛進行統籌,但不得調配到州市本級。
2.執法執勤用車
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配備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省級執法執勤部門留用執法執勤用車不超過編制數的30%,州市本級不超過50%,縣市區及以下原則上不超過70%。超出留用比例的部門,按規定扣減部門的公務交通補貼,留用比例超過90%的不予發放。同時,按照總量控制原則,在中央政策允許全省保留執法執勤用車數量上限內,統籌部分執法執勤用車,用于保障邊境縣市、藏區縣市和少數民族自治縣基層一線工作需要。推動建立跨部門綜合執法用車平臺,對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進行統一集中管理。執法執勤部門的其他一般公務用車全部納入改革范圍。
3.特種專業技術用車
符合規定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各地區各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分類,同時需附裝載專業設備清單,逐級匯總審核后,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
4.調研和接待用車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調研車輛,不固定專人使用,用于保障各級黨政負責同志下鄉調研等活動。接待用車可以取消的一律取消,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不具備社會化保障條件的,通過各級公務用車服務平臺保障。調研和接待用車以中巴車型為主,實行編制總量控制,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