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1. 2015年陜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89元。
2.2015年陜西省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8464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7901元。
3.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52119元。(2015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公布,現在只能用的標準)
具體賠償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
(一)概念:醫療費是指為了使受害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
(三)計算公式:醫療費=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醫療費用(以票據為準)
二、誤工費
(一)概念: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
(三)計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分別處理。
(1)能證明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誤工時間(天)
(2)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目前暫為(52119÷365)×誤工天數
3.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議休息時間或以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三、護理費
(一)概念: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鑒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一般只計算住院期間,一般為1人或遵醫囑。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
(三)計算標準:
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區別對待: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 ×陪護人數×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根據陪護人員誤工費×陪護時間或(60元---100元)×陪護人數× 陪護時間
四、交通費
(一)概念: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
(三)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以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票據為準,有關票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相符合)
五、住宿費
(一)概念: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到外地治療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館或者租房等所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
(三)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按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可按照100元/天計算,最新標準調整為每天230元/320元)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概念: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在住院治療期間必要的飲食消費補助。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
(三)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省內)/50元(省外)×住院天數(最新標準調整為每天80元/100元)
七、營養費
(一)概念: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
(三)計算公式: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暫按照20元左右/天標準計算。
八、殘疾賠償金
(一)概念:殘疾賠償金是指受害人身體被致殘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
(三)計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歲以下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6420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8689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6420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8689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6420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8689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
【具體傷殘賠償數額(以受害人在60周歲如下為例)】:
1.城鎮居民:
一級傷殘為26420元× 20年=528400元;
二級傷殘為528400元× 90% =475560元;
三級傷殘為528400元× 80% =422720元;
四級傷殘為528400元× 70% =369880元;
五級傷殘為528400元× 60% =317040元;
六級傷殘為528400元× 50% =264200元;
七級傷殘為528400元× 40% =211360元;
八級傷殘為528400元× 30% =158520元;
九級傷殘為528400元× 20% =105680元;
十級傷殘為528400元× 10% =52840元。
2.農村居民:
一級傷殘為8689元× 20年=173780元;
二級傷殘為173780元× 90% =156402元;
三級傷殘為173780元× 80% =139024元;
四級傷殘為173780元× 70% =121646元;
五級傷殘為173780元× 60% =104268元;
六級傷殘為173780元× 50% =86890元;
七級傷殘為173780元× 40% =69512元;
八級傷殘為173780元× 30% =52134元;
九級傷殘為173780元× 20% =34756元;
十級傷殘為173780元×10%=17378元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一)概念: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輪椅、醫用拐杖、腰支架等并因此支出的費用。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期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其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必要時司法鑒定。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
(三)計算公式:殘疾輔助器具費=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十、喪葬費
(一)概念:喪葬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親屬為了處理其喪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
(三)計算公式:喪葬費數額=陜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2119元/12×6月 = 26059.50元
十一、被撫養人生活費
(一)概念: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用,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
(三) 計算公式: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8464元/年 ×(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7901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2)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有無其他身后來源18-60周歲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8464元/年 ×20;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7901元/年 ×20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8464元/年×[20年-(被扶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7901元/年×[20年-(被扶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8464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7901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備注:受害人死亡的,不考慮傷殘賠償指數)
十二、死亡賠償金
(一)概念:死亡賠償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賠償義務人給予其家屬的一定賠償費用。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1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
(三)計算公式:(交通事故中城鎮農村同命同價,其他人身傷害區分)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26420元× 20年= 528400元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8689元× 20年= 173780元
(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26420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8689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歲以上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26420元×5年= 121830元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8689元×5年= 39660元
十三、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概念: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基于此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22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