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統一征地工作需要,進一步規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為土地征收補償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環境,使地上物補償標準有所遵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認證管理辦法》及《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城區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松政發〔2013〕61號)規定,現將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平均指導價格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上物種類劃分
根據實際情況,將松原市城市規劃區范圍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劃分為3大類,16小類?醋o房按照建筑結構分為4個類別,大棚按照建筑結構分為5個類別,基本涵蓋松原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種類。
二、制定補償標準的原則和方法
(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內,有合法產權證明的房屋,按照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其它看護房、大棚及其它建(構)筑物按照建造成本予以補償(詳見附件)。
(二)有合法產權證明的房屋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補償標準,其它房屋按照建造成本確定補償標準。大棚及其它建(構)筑物按照建造成本確定補償標準。建造成本由市價格認證機構通過調查測算等方法認證。
三、看護房(生產工作間)建筑面積標準
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松政發〔2004〕1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農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按規定建設的看護房或生產車間,屬于臨時建設用地。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內的,按照《通知》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超過3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按違法用地予以查處,原則上不予補償,為了減少當事人經濟損失,加快城市建設,凡在規定期限內主動拆除非法建筑物消除違法狀態的,可按同類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下浮30%給予獎勵性補償。在擬征地公告發布后搶建的非法建筑物,不予補償。
四、其它規定
(一)對特殊情況下,因被征地地上附著物類型、標準、質量,按本通知規定標準未達成補償協議的,以及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地上附著物種類,采取協商、評估和仲裁方式解決,由價格認證機構進行價格認證后,給予補償。
(二)前郭鎮、興原鄉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著物補償標準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執行,未登記房屋認定和征收補償標準,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未登記房屋認定和征收補償標準確定的批復》(松政函〔2012〕125號)執行。
(四)在未公布新的松原市人民政府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區片綜合地價前,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地同意年產值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松政函〔2010〕45號)執行。
五、執行期限
此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執行期為2年。
特此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