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群眾不僅要求有好的農產品,還要求有好的工業品、好的服務產品,但最需要、最普惠、最缺的是優質生態產品。”李建明3月9日在接受法制日報《法制網》訪談時認為,隨著設區的市獲得立法權,地方在依法推進綠色發展方面將大有可為。
咸寧是中國的桂花之鄉、溫泉之鄉、茶葉之鄉,過去發展過程中保持了較好的自然生態。目前,全市森林覆蓋率達54.3%,全年空氣質量優良天數300天左右。
2015年履新咸寧,李建明通過調研走訪,認為咸寧的綠色資源得天獨厚,是典型的山水林田湖齊全的生態地區。
“根據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我們承接起綠色崛起省級發展戰略,矢志把綠色稟賦優勢轉化為科學發展優勢,變‘后發咸寧’為‘厚發咸寧’,作出打造‘中國中部綠心’的戰略性安排,其核心要義是實現綠色崛起。”李建明介紹說。
目前,咸寧市委、市政府制定了綠色發展目標:到2020年,綠色GDP占比超過90%,形成10個以上年產值過百億的綠色產業集群,萬元GDP 能耗降至0.78,森林覆蓋率達到60%,空氣質量優良率達95%以上,環境治理綜合指數達到83以上,各項環境指標達到或超過國家環保模范城市標準。
在李建明看來,生態發展、綠色崛起關鍵是要有“剛性約束”、有法治護航。
“我們依法開展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堅持產城集約發展區實行集約開發、重點開發,生態核心保護區實行重點保護、禁止開發,綠色控制開發區實行保護優先、限制性開發,綠色發展過渡區實行修復治理、恢復綠色,為咸寧綠色崛起提供空間保障。”李建明說。
除了編制剛性規劃,咸寧市還嚴格依法行政,嚴禁不符合生態環境法規政策的開發活動,推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責任追究制,嚴格執行項目審批生態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
“去年,一個投資近4億元的蓄電池生產項目有意落戶咸寧高新區,由于其產生的污染較大,不符合區域排放要求,我們毫不猶豫地停止了該項目核準備案工作。”李建明透露。
統計顯示,2015年,咸寧市未違規引進1家重污染企業、未審批1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無過剩產能、重污染企業違規在建項目。
對咸寧強力推進綠色發展的做法,華潤電力湖北有限公司鼎力支持配合。
如今,華潤電力對四臺火電機組除塵脫硫脫硝采用最新技術方法,實施了超低排放標準。
“國家的環保要求越來越高,作為企業,與其被國家標準追著走,不如我們一次性投入到位、改造到位,這樣反而更能保證我們后續生產的節奏穩定。”華潤電力湖北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如是說。
李建明認為,綠色發展必須有更大的力度、采取更有效措施推進,其核心是積極推進依法護綠、依法保護生態,提升綠色發展法治化水平。
隨著立法法賦予設區的市立法權,咸寧已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了自然生態保護方面的立法選題,已將咸寧的地熱資源保護納入立法計劃;同時,對非煤礦山的治理,制定了關于山體和水體保護的管理辦法,用法治的手段和方式推進生態環境保護。
“只有靠法治護航綠色發展,才能讓生態崛起的夢想不因負責人的變化而改變。”李建明認為,有了法制約束,地方的綠色發展、生態崛起才能持久。
袁駟: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了立法規劃
今天上午9時,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梅地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王勝明、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袁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就“人大立法工作”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農林報記者:“鎘大米”事件之后,社會上對土壤污染問題十分關注,本屆人大常委會也把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了常委會規劃,請袁主任介紹一下相關立法的有關情況。謝謝!
袁駟:首先,我說一下為什么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剛才我說了土壤污染是非常重大的環境問題,我們國家說“向污染宣戰”,戰場在哪兒?我個人認為有三個主要的主戰場,即水、大氣和土壤。大家可能也知道,環保部最近對外宣布撤銷了兩個司,專門設立了大氣、水、土污染防治司。另外,環保部已經出臺了“大氣十條”、“水十條”,即將出臺實施“土十條”,所有這些都是圍繞治污的三大戰場、三大戰役來排兵布陣的。
從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來看,我國的土壤環境總體上形勢嚴峻、不容樂觀,部分地方污染嚴重。土壤污染的防治事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直接或間接地會影響到我們的食品和飲用水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甚至關系到能否可持續發展。我國土污染防治工作基礎相對薄弱,沒有專門的單行法律,使得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缺乏有效監管的法律依據,亟待立法解決。多年來,全國人代會期間都有代表提出立法議案或者建議。對此,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經中央批準,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了立法規劃一類項目,由環資委負責牽頭起草和提請審議。
張德江:大氣污染防治法作出全面修訂
這次修訂,從強化政府、企業、社會防治責任,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標準、污染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加大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領域污染防治力度,健全重點區域聯防聯控、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等方面,對這部法律作了重要修改完善,條文由原來的66條增加至129條,使法律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明顯增強。
人大代表孫建博:建議修改森林法 突出生態優先原則
今年兩會,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建立“山青”,“水綠”,“天藍”的生態中國,全國人大代表、山東淄博原山林場黨委書記深表贊同。此次兩會,他帶來了建議修訂森林法的議案。
孫建博認為,維護森林資源健康,保障生態資源安全,是發展生態文明的基礎,是實現生態環境建設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作為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的基本法,森林法處于森林法律體系的核心地位,實施以來發揮了巨大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5年正式實施。后又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在實施森林法的幾十年來,森林法對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等方面發揮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原有的森林法不斷暴露出一些不足。例如森林法沒有體現林業基本法的作用,森林法的林業基本法地位在法學界都得到了認可,可具體在實踐上,森林法并沒有發揮作為森林資源法律體系核心法律的基本法的作用。
孫建博指出,現行森林法還具有明顯的行業傾向,森林法由于受立法時的森林經營理念影響,其指導思想仍然是如何“經營”與“收獲”,或者如何保障“經營”與“收獲”,倒置了生態與經濟的關系,缺乏了森林生態保護的制度。另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以后,森林法的很多條款已經不能適應新的變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確立,特別是林業發展由以木材生產為主向以生態建設為主轉變,現行的森林法亟須修改和完善。
因此,孫建博建議:為了適應新形勢下林業發展的要求,加快森林法的修訂。在修訂中,進一步明確森林、森林資源的定義及森林法的調整范圍,適度放寬林業管制,突出分類經營,生態優先等原則,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基調,進一步嚴格控制林地的征占現象,完善毀損森林的法律責任等。通過森林法的修訂,進一步完善森林資源的法律體系,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褚現英代表建議出臺京津冀協同防治大氣污染條例
全國人大代表、河北誠信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工會主席褚現英近日提出建議,抓緊出臺京津冀協同防治大氣污染條例,統一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收費標準,實行減排責任分擔機制,按照行業、技術水平、地域特點等重新分配排放總量及減排目標。
褚現英介紹,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隨后,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于2015年12月30日發布《京津冀協同發展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提出未來幾年京津冀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一系列目標任務,其中明確提出到2020年PM2.5濃度比2013年下降40%左右,京津冀地區PM2.5年均濃度控制在 64微克/立方米左右。
褚現英說,目前,城市化進程較快,京津冀三地環境要素需求與環境容量不足矛盾突出,大氣環境質量短期內難以改善,加速推進京津冀協同防治大氣污染勢在必行,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京津冀三地各自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區域權限和責任沒有明確表述,污染物排放、排污費收費等標準不統一;京津冀協同發展作為國家戰略手段,統籌協調和監督約束力不足致使各地執法水平不均衡,雖然2015年11月京津冀三地環保部門協商建立了環境執法聯動機制,但對跨區域突發事件依然不能實現區域間的協調對接,執法權無法保障;三地面臨著污染底數不清、形成機理不明、源頭治理技術不足等問題,而科研重視前瞻性,忽略社會生產承載力。存在科研及成果推廣與實際需求有偏差,研究重復多、減排科技成果轉化難等問題。
為此,褚現英建議完善立法,建立常設領導機構。整合區域內法制資源,抓緊出臺京津冀協同防治大氣污染條例,成立三地聯合防治管理委員會,對跨區域突發大氣污染事件,實現區域協調對接,統一監察執法,加強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將委員會通過法定程序過渡為常設領導機構。
“要統一企業準入標準。” 褚現英建議對京津冀地區內已有企業,提供技術及資金支持,幫助企業實現清潔生產。充分考慮地區和企業發展階段差異,建立獎勵減排技術體系,為企業使用減排技術提供資金支撐,鼓勵先進適用技術研發推廣工作。
褚現英還建議建立跨學科、跨行業、跨部門的三地科研合作機制,共享科研數據。結合英國、美國、日本、德國、菲律賓等國治霾經驗,重點開展污染源排放清單、污染機理、多污染協同控制以及治理效果評估等研究,聯合開展實用減排技術研究。配套建立環保技術信息發布與咨詢服務體系,促進環保技術與設備的推廣應用及環保產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