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5年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省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6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企業(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1、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
2、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
要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比例
調整比例按照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
四、調整辦法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并按國家文件要求確定傾斜人群。具體的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額計發。
2、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 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
(二)傾斜調整。
1、對2015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全年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2、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后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三)離休人員調整。
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參照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所在市已經采取加發生活補貼方式將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費拉平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后,按相關規定沖減生活補貼。所在市已經建立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相關離休費同步增長機制,不再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的企業離休人員,不參加本次調整,按相關離休費調整辦法執行。
五、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障統籌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基本養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重要環節,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省級統籌全省統一政策的規定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實:
(一)、執行方式。各地市(除廣州市)直接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
廣州市應按照《關于廣州市解放企業部分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復函》(粵人社函【2014】2168號)有關要求做好待遇銜接,制訂實施方案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財政廳批復后實施。
(二)確保發放。各地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繳費基數、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完善和規范省級統籌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15年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廣州市應在省批復后的一個月內發放到位),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
(三)、加強督導。各市應加強本次調整養老金調度督導工作,定期上報調整養老金工作進展情況。從2015年4月30日至全部調整養老金發放到位期間的每周四中午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上報本地區工作進展情況,內容包括:資金籌集情況(應籌集資金和已到位資金)、調整標準、實際發放情況等。各市社保機構聯系人和聯系電話請于4月30日前上報省社保局。
(四)總結報告。具體落實情況,4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填報,并將轉發本通知的正式文件和書面總結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