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民政局離婚需要帶的材料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流程執行。
一、江蘇民政局離婚需要帶哪些材料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4、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5、離婚協議書
二、江蘇民政局離婚辦理流程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擬定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本規范第五十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按照本規范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登記員查詢江蘇省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所載結婚記錄與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等信息一致的,經核實,可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系統內所載記錄存檔保存;系統中記錄與當事人信息不一致的,當事人需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本規范第五十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按照本規范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
因當事人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在已受理婚姻登記機關管轄權范圍內的,不予辦理。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本規范第五十四條和五十五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三、江蘇民政局離婚登記辦理條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雙方當事人持有常住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