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黑社會老大是誰
今天上午9時,湖南益陽赫山區人民法院對陳永才等28人涉黑社會性質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八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陳永才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其余21名“涉黑”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五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6名未“涉黑”被告人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窩藏罪分別被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收益、用于犯罪的工具,予以追繳、沒收;部分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8.9萬余元
刑滿釋放后糾集人員成為涉黑首領
2006年4月被告人陳永才刑滿釋放后,先后糾集被告人陳余才、陳勇明等人結成犯罪團伙,進行打架斗毆、替人索債、了難,并通過開設賭場、發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牟取非法利益,為擴大勢力,網羅了羅蕾、李勇等“兩勞人員”和無業人員加入其團伙。2007年開始,陳永才等人通過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行為在社會中立威造勢,進一步擴大其團伙成員人數及影響,到2008年初,形成了以被告人陳永才為首,被告人陳余才、陳勇明等人為骨干成員,被告人肖翔、李懷清等人為參與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分工明確、組織嚴密,被告人陳永才對于組織事務和經濟分配起決策作用,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陳勇明、陳余才、倪軍主要負責放高利貸,吳亮平主要糾集人員尋釁滋事、聚眾斗毆。該組織在內部形成了一些未成文的規約管理和調配組織成員,并統一購買了槍支、刀具等作案工具由專人統一保管。
開設賭場發放高利貸1500萬獲利431萬
陳永才犯罪團伙發展初期通過開設賭場并在賭場內放高利貸,獲取了高達百萬元的非法利益。從2008年起,陳永才在益陽城區大肆發放高利貸,利息從月息3分到2角不等,在不到三年的時間里共放出高利貸1500余萬元,獲取非法利益431.88萬元,用于支持該團伙的違法犯罪活動和維系該團伙的生存發展。該黑社會組織在益陽城區和周邊地區持槍、持刀多次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尋釁滋事、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共實施組織犯罪25起,先后致1人重傷,8人輕傷,20余人輕微傷。
2011年1月16日,該組織成員因停車與人發生爭執,陳永才調集陳余才、李勇等數十人,在湖南城市學院北門持刀槍肆意追砍當地群眾致3人輕傷,4人輕微傷,在公安機關出警平息事態的當晚,陳永才再次糾集人馬返回,尋找當地群眾滋事,數十戶群眾嚇得緊閉門戶,不敢外出。該組織購置了槍支彈藥、刀具、汽車等裝備,成員人數眾多、手段兇殘,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在人民群眾中形成較強的心理強制力,使群眾不能或不敢抗拒,合法利益受損以后仍不敢舉報、控告。
法院審理認為:陳永才糾集被告人陳余才等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有組織的實施犯罪活動,逞強爭霸,危害一方,傷害群眾,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在益陽市部分地區和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并造成重大影響,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治安、生活秩序,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特征,被告人陳永才等22名被告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陳永才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依法應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陳余才、陳勇明、李勇、倪軍、羅蕾、謝躍芳、劉平積極參與陳永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并糾集或指揮他人參與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肖翔、李懷清、陳伍保、嚴志堂、何禮立、陳武(大)、蔣浩、李振球、吳亮喜、李文軍、張偉、劉佳明、曾雄、羅浩直接實施了有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