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主管媒體《人民郵電報》官方微信昨晚發文稱,工信部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基礎電信企業確保在12月31日前本企業全部電話用戶實名率達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電話用戶實現實名登記。此為“史上最嚴電話實名制”。
《通知》要求,電信企業應通過電話或短信、書面函件、公告等方式,通知已在網但未登記真實身份信息或者登記信息不完整的用戶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辦登記手續。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補辦登記手續的用戶,基礎電信企業要暫停其通信服務,并再次催告其補登記,在催告期滿仍未補辦登記手續的,基礎電信企業要依法停止通信服務。
工信部網安〔2016〕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各移動通信轉售企業、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
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工作自2013年全面開展以來,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各項工作穩步推進,特別是隨著2015年電話“黑卡”治理專項行動的開展,實名登記工作逐步規范,新入網用戶基本實現實名登記,但是仍存在網絡營銷渠道新入網用戶實名登記不嚴、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以下簡稱轉售企業)違規現象突出、未實名老用戶補登記進展緩慢等問題。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律規定,進一步做好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2012 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人大決定》),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時, 如實登記用戶真實身份信息。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怖主義法》),其中第二十一 條規定:電信等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各單位要認真學習《人大決定》和《反恐怖主義法》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對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從促進電信行業健康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防范恐怖活動、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電話用戶實名登記的重要意義,將規范實體及網絡營銷渠道、轉售企業用戶實名登記和未實名老用戶補登記作為當前工作重點,加大整治力度,促進實名登記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二、切實從嚴做好新入網用戶實名登記
(一) 從嚴做好用戶身份信息核驗。電信企業(含基礎電信企業、轉售企業)要按照《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電話“黑卡” 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工信部聯保〔2014〕570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固化有關流程、規范操作,在為新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必須采取二代身份證識別 設備、聯網核驗等措施核驗用戶身份信息,禁止人工錄入居民身份證信息。
(二)從嚴審核一證多卡用戶辦理新卡。各電信企業要采取措施,堅決杜 絕代理商批量開卡、養卡問題。對同一身份證件在同一基礎電信企業省級公司或同一轉售企業已登記了5張及5張以上移動電話卡的用戶,在申請辦理新入網的移動 電話卡時,必須由電信企業自有實體營業廳從嚴核實身份信息后辦理入網手續。
(三)強化行業用戶實名登記管理。電信企業在設計用于車聯網、物 聯網、可穿戴設備等行業應用的無線上網卡產品(以下簡稱行業卡)時,要對行業卡功能、業務范圍、使用場景、產品形態等進行嚴格的限定和綁定,防止行業卡被 用作其他用途;在銷售行業卡時,對購買單位要從嚴審核,如實登記使用人信息,對難以與實際使用人一一對應的行業卡產品,要登記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信息,并在 協議中明確不得進行二次銷售;在行業卡使用過程中,電信企業要加強監測,發現違反有關規定和協議使用行業卡時,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三、加強網絡營銷渠道用戶入網實名登記管理
(一) 建立健全網絡營銷渠道委托管理制度。各電信企業要加強對網絡代理商銷售移動電話卡的管理,委托網絡代理商銷售移動電話卡前,應要求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具 備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和用戶信息保護條件,并為其配發統一標識(包括電信企業名稱及標志、網絡代理商名稱及編號、委托代理范圍、防偽二維碼等)。網絡交易平 臺經營者要加強網絡代理商的審核,不得允許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電信企業網絡代理委托的經營者在平臺內銷售移動電話卡;要督促平臺內網絡代理商在網店顯著 位置顯示工商營業執照和電信企業為其配發的統一標識。電信企業要在網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網絡代理商信息。
(二)完善身份信息核驗技術手段。 電信企業、網絡代理商通過網絡渠道銷售電話卡時,在用戶網上預選卡號環節,應要求用戶提供居民身份證正面、反面掃描信息及用戶手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正面免冠 照片,并與“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進行聯網比對,核驗通過后方可配送移動電話卡;在物流交付環節,應確認收件人、所提供的身份證件均與網上提 交身份信息一致后,方可向其交付移動電話卡并為其開通移動通信服務。對不能確保在物流交付環節對用戶身份證件進行查驗的,應在網上預選卡號環節,要求用戶 填寫身份信息,為用戶配送未激活的電話卡,用戶收到電話卡后,電信企業要通過圖像、視頻等技術在線核驗用戶身份信息,驗證持卡人、所提供的身份證件與網上 提交的身份信息一致后,激活電話卡并開通移動通信服務。
(三)建立對網絡營銷渠道實名登記巡查制度。電信企業、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要定期對 網絡代理商進行巡查,建立快速溝通處置機制。電信企業發現網絡代理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要按照委托協議對其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的網絡代理商要取消 委托代理,通報相關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在網上銷售移動電話卡但未取得網絡代理委托的網店時,要通報相關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并對移動電話卡流出渠道 進行核查,對違規銷售的渠道進行處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要及時清理沒有取得電信企業委托銷售電話卡的網店,發現網絡代理商存在不實名登記、二次轉賣移動 電話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立即制止和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為,依照協議進行處理,必要時應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并通報相關電信企業。網絡交易平臺 經營者發現售賣二代身份證識別設備破解軟、硬件工具的,要立即進行下架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
(四)加大對網絡營銷渠道的監督檢 查力度。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強對網絡營銷渠道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取得網絡代理委托在網上銷售移動電話卡的網站,由網站備案地通信管理局通 知網站主辦者限期進行整改,由電話卡歸屬地通信管理局責成相關電信企業收回未售出的電話卡并對流出渠道核查,對違規銷售的渠道進行處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 者不履行平臺管理責任,允許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電信企業網絡代理委托的經營者銷售移動電話卡,以及未對網絡代理商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采取制止措施的,由網 絡交易平臺歸屬地通信管理局會同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進行處理。
(五)全面清理非委托網絡代理商。各電信企業要于2016 年7月31日前,完成對本公司網絡代理商的排查和清理,向社會公布本公司委托的網絡代理商信息。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要于8月31日前,完成對 平臺內移動電話卡經營者的排查和清理,對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電信企業網絡代理委托的經營者,不得繼續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四、全面完成未實名老用戶補登記工作
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積極穩妥、依法依規做好未實名老用戶補登記工作。各基礎電信企業要確保在12月31日前本企業全部電話用戶實名率達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電話用戶實現實名登記。
(一) 指導和督促省級基礎電信企業做好補登記工作。各基礎電信企業集團公司要制定本公司未實名老用戶補登記真實身份信息工作方案,指導和督促各省級基礎電信企業 投入必要的人力、財力,依法做好未實名老用戶補登記工作,對拒不配合補登記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通信服務。各基礎電信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用戶身 份信息安全。
(二)統籌做好各地未實名老用戶補登記工作。各通信管理局要組織本轄區基礎電信企業制定補登記工作實施方案,統籌好相關時間節 點安排,加強與當地宣傳部門的溝通協調,組織做好媒體輿論宣傳引導和用戶咨詢投訴解釋工作,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對因補登記要求而引起的投訴, 企業無過錯的,各通信管理局核實后不記入百萬用戶申訴率。
(三) 多種方式告知用戶補登記要求。各基礎電信企業應通過電話或短信、書面函件、公告等方式,通知已在網但未登記真實身份信息或者登記信息不完整的用戶在規定的 時間內補辦登記手續。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補辦登記手續的用戶,基礎電信企業暫停其通信服務(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緊急服務除外),并再次 催告其補登記,在催告期滿仍未補辦登記手續的,基礎電信企業要依法停止通信服務。
(四)提供便捷補登記措施與渠道。為方便用戶辦理補登記手續,各基礎電信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在營業廳設立專門座席、通過網絡渠道等方式為用戶辦理補登記手續。在補登記過程中,基礎電信企業要對用戶提供的身份證件和身份信息進行查驗。
(五) 不得擅自加重用戶責任。基礎電信企業為用戶辦理補登記手續時,不得擅自加重用戶責任,不得要求用戶變更資費套餐等。在對拒不配合補辦身份信息登記的用戶暫 停通信服務期間,不得收取用戶費用;終止提供通信服務的,應當簡便快捷退還用戶預存的剩余費用;電信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