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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拆遷補償標準規定,朔州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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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與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與補償標準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與《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與補償標準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與補償標準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健康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對城市房屋拆遷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過渡期)和經營性用房停產、停業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權屬檔案記載的建筑面積為依據計算。

第四條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回遷安置的,按協議約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已經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六條拆遷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準為:

(一)設區的市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200?30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7?10元。

(二)縣(市)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150?20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5?7元。

(三)建制鎮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90?20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3?5元。

第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準為:

(一)設區的市商業營業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產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倉儲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二)縣(市)商業營業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生產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倉儲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

(三)建制鎮商業營業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生產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5?7元,倉儲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

第八條實行貨幣補償和現房產權調換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支付兩次搬遷補助費。

第九條被拆遷人自行過渡的,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的標準為:

(一)設區的市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120?200元;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4?6元。

(二)縣(市)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90?150元;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3?4元。

(三)建制鎮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60?100元;超過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2?4元。

第十條拆遷經營性、生產型非住宅房屋或者拆遷許可證頒發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的上一年度納稅情況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包括工資補償和經營補償兩部分。經營補償金額按照實際納稅額計算;沒有納稅的,不予補償。

拆遷公告發布前,雖已獲取營業執照,尚無納稅行為的不予補償;拆遷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拆遷經營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補償標準為:

工資補償應當根據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用工合同在冊(在崗)人員,按本企業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經營補償根據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償。

造成全部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造成部分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拆遷生產型工業企業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的,補償標準為:

工資補償應當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被拆遷單位在冊(在崗、繳納勞動保險)的人員名冊,按本企業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經營補償根據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額給予一次性補償。

造成全部停產的,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造成部分停產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個月;非正常生產的企業,工資補償按前款規定標準的一半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拆遷許可證頒發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為:

工資補償根據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在冊(在崗)人員,按本企業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未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不予補償。

經營補償根據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額給予一次性補償;未納稅的不予補償。

造成全部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造成部分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十四條拆遷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已簽訂租賃合同的,并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和承租人的補償標準為:

(一)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給予被拆遷人3個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

(二)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補償標準,給予承租人經濟補償。

未簽訂租賃合同或者租賃合同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與補償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房地產)、物價、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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